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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高法院融資性貿易案例(企業貿易型的融資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2 17:39:31【】6人已围观

简介美國巡回法庭是干什么的美國法院機構簡介與中國、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不同美國是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體現了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體系復雜。概言之美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

美國巡回法庭是干什么的

美國法院機構簡介 與中國、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不同美國是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美國司法制度體現了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體系復雜。 概言之美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 美國法院諸訴訟都實行“三審終審制”不同于我國的二審終審制。聯邦法院系統有三個等級的法院即聯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聯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聯邦地區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稱上訴法院相當于國內的中級法院但不直接審理一審案件。聯邦地區法院則作為聯邦系統的基層法院。美國五十個州劃分十三個審判區域設有十三個巡回法院一個巡回法院往往下轄數個地區法院。所有聯邦法院的經費直接來源于聯邦政府。與聯邦法院系統相比州法院系統的情況相對復雜。原因在于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有自己的憲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聯邦法律、條約或州憲法而系爭的所謂“聯邦問題案件”包括憲法規定由最高法院初審或終審的案件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由聯邦系統的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如破產案件等。②雙方當事人為不同國籍或州籍而且系爭數額達一萬美元的案件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由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但離婚案件除外。③聯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屬聯邦與州雙重管轄而雙方當事人自愿轉由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屬聯邦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轄。至于各州之間的管轄由于法律規定各異與適用何州法律的沖突法問題密切相關是美國法中爭執較多、解決較難的問題。 一、關于訴訟案件的管轄及審理程序 一美國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的管轄權限。美國有兩個相互獨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統一是聯邦法院系統一是州法院系統。 管轄的案件占全國受理案件總數的2左右這些案件主要是通過國會立法規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聯邦法規的案件如稅務、社會保障等、涉及州際和國際商業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鐵路企業等、涉及證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國際貿易、破產、專利、版稅等案件以及涉及條約、外國、外籍人士權利、有關多元國籍方面的州際爭端的案件。 98左右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規定的罪行、與州憲法有關的案件和涉及州法規的案件、有關家庭法的案件、房地產案件、房東與房客之間發生爭端的案件、私人合同糾紛破產除外、涉及專業人士玩忽職守、意外傷害、遺囑檢驗及遺產繼承、部分交通違規和機動車注冊方面的案件。 行、有關聯邦憲法問題的案件、有關民權訴訟的案件、環保管制問題的案件、涉及聯邦法律的某些爭端、集團訴訟案件。 二統一立案與選擇法官進行調解。在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有的訴訟案件都由專門的立案機構統一立案后再按照隨機方法分配給各位法官。法官不能自行去選擇案件或向負責分案的書記官“打呼”當事人也不能選擇法官審判自己的案件。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選擇”另一擅長調解的法官進行調解時就可以將此案從隨機分配的法官手中交被“選擇”的法官進行調解。通常情況下法院都會采納當事人的意見。但如調解不成時件仍交回原接受隨機分配的法官進行審判。 三法院受理訴訟案件時沒有級別管轄的規定原則上實行兩審終審制。在美國無論是聯邦法院系統還是州法院系統對所有訴訟案件均無“級轄”的限制一律由原審法院相當于我國的基層法院進行審判。原審法院判決后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聯邦巡回區上訴法院系州法院系統的則向州中級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只有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宣判后自動進入最高法院審理。一些地區有點例外如加里福尼亞州規定中級上訴法院作出判決后的60 天內當事人有權請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請再上訴經州最高法院審查決定每年接受這種再上訴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爭議標的特別巨大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特點。因此實踐中對90以上的申請再上訴的案件都不會被

州最高法院接受。 四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審判的案件不足100件。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分為三級聯邦最高法院、巡回區上訴法院13個、地區法院94個州最高法院、中級上訴法院、縣法院。 9名大法官每年審判的案件大約在80—100件之間這些案件是從數千件對上訴法院終審判決不服上告非法定程序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選擇涉及與聯邦憲法有關和涉及州與州之間法律沖突的案件決定由聯邦最高法院審判而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些案件所作的判決大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有點類似于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案例。除了審判案件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要到所分管的司法巡回區檢查指導工作或者進行講學、出國考察等。聯邦最高法院討論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但對少數人的意見及其理由也應當寫入判決書中。最高法院討論案件時9 名大法官均必須到庭并發表意見和最后表決。如果主審法官的意見被多數人采納判決書即由該主審法官起草反之則由首席大法官指定多數意見中的一名大法官起草。 五90以上的刑事案件實行了訴辯交易。在美國對刑事案件可以實行訴辯交易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棄其辯護權供認有罪公訴人就可以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或者向法官建議判處被告人較輕的刑罰或者較短的刑期并將訴辯雙方的協議提交法官審查并直接作出判決。這種“訴辯交易”雖然有讓被告人所受其罰與所犯其罪有不適應之嫌但為國家減少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美國刑事司法程序中實行的訴辯交易相當于是一種“和解”這與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和解的審理程序有些相似但“和解”的內容不同于“調解”因為“訴辯交易”的“和解”是在刑事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上由訴辯雙方的律師公訴人也由律師擔任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提交法官作出判決的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訴辯雙方達成的協議法官對訴辯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并沒有充當“調解員”的角色只是法官在作出判決前必須向被告人本人詢問其“認罪”是否出于自愿有無強迫、是否知道放棄這些權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不認罪、不知道“認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訴辯雙方的律師協商未達成協議案件自然進入有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普通程序。 六未經庭前披露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按照聯邦法律和絕大多數州法律的規定有關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訴辯雙方必須在法院開庭審判之前公開披露否則不得在法庭出示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然如果控方認為庭審前公布證人姓名可能導致危險的話也可以不公布只是到了開庭審判的某一階段該證人則必須出庭作證。與此同時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控方的請求決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對該證人實行“保護”對證人保護的內容很多如為其改名換姓、變更居住地甚至為其整容等。 七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否則可構成“藐視法庭罪”。直接言詞證據是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按照美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任何未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盤問質證的證人證言是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使用的。經法庭同意訴辯雙方都有權要求法官發布命令強制證人出庭作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文書是傳票如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作證法官可以決定予以逮捕并判決其構成“藐視法庭”罪。證人作證前須在法官助理的帶領下宣誓。 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師擔任辯護人。無論是適用陪審團審判的普通程序還是適用訴辯交易的簡易程序審判刑事案件都必須有律師參加即使被告人不要律師為其辯護法官也要為其指定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因為法官會擔心被告人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內容而放棄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如放棄辯護權、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等從而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九原審法院與上訴法院分離。在美國無論是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都只有三級最高、上訴、原審法院在這樣的法院建制下原審法院 一審法院與上訴法院二審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和審理程序是嚴格分開的。即在一級法院中要么只能對各類訴訟案件進行一審原審要么就只能對上訴案件進行二審不會發生重疊和交叉。這與我國中級以上的法院既有權進行一審初審又有權進行二審上訴審甚至還可以進行復核審、再審的制度截然不同。據了解美國的這種做法體現了對不同審判階段追求不同的價值取向的對原審來說主要是為了體現審判的民主和公正而對上訴審來說則傾向于追求審判的法律價值。 十對上訴案件的審查篩選制度。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后上訴法院并不會“無條件”予以受理并進入二審程序。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由上訴法院負責立案審查的法官對上訴的理由進行嚴格的審查篩選將不符合上訴條件的“上訴案件”剔出這些案件一般是涉及一審中已經法庭確認了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明確表示放棄了的權利然后將涉及法律適用或反映出有嚴重程序違法的案件正式作為上訴案件立案受理。 一生效裁判的地域效力。在美國盡管實行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體系但對法院裁判包括決定、命令等的法律效力既判力都是一致的。按照美國憲法規定美國各法院必須承認和執行別的法院無論是聯邦法院或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這里所指的“承認”包括確保該判決的終局性和保證該判決的執行。 二當事人對生效判決大都會自覺履行基本上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美國法官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方面自覺遵守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基礎是一種觀念美國人服從法律一般是因為他們信仰法治認為如果人人都守法會使社會變得更好而不是一種義務事實上在一個案件繁多、法律繁雜的國家內如果僅靠法律的強制力來迫使所有的人服從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其次是法院享有處罰不執行生效判決藐視法庭行為的權力即對于債務人而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因為如此在通常情況下訴訟各方無論上至總統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決并自動履行法官作出的決定包括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關裁定或者命令的。例如l974年的合眾國訴尼克松案。當時最高法院命令時任總統的尼克松向一家地方法院提交他與其他人談話的錄音帶。尼克松總統曾經試圖抵制法院命令但最終還是感到難以違抗因為雖然提交錄音帶會導致總統職位難保但如果不服從法院命令將會給他帶來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對生效裁判不負責具體的執行。在美國法院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也沒有專門的執行人員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中找不到有關執行案件受理和執結、未結的數據。但法院對生效判決不負責執行并不等于對權利人為實現其權利的請求無動于衷也不等于對債務人不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不作為”可以袖手旁觀。 而對權利人有關執行申請的“動議”作為一個新的“訴”來進行審查的。經審查認為符合生效判決的要求即簽發有關執行措施的命令 有的翻譯為《強制執行法院判決令》。原告勝訴后在對方逾期不履行判決的情況下如知道對方有把錢放在何處如存在銀行可申請法官簽發命令法官經過審查確認原告有充分的證據即簽發扣押令原告提交司法警察非法院編制具體執行司法警察在執行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請求地方警察協助如原告知道對方的房產或其他財產在何處也可先在房地產管理處進行“留臵權”登記目的在于向公眾告知該房產已經涉訟然后申請法官簽發命令交司法警察發布公告后予以公開拍賣出售如債務人是雇員債權人可以申請法官發布“第三人扣押令”其內容是要求雇員所在的公司定期扣除該雇員的部分工資交給債權人。如此等等。 相反還有利于法院法官集中精力和時間從事審判活動而不受非審判事務的干擾和影響。 四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事項由獨立于法院系統之外的專門機構負責。這里所指的“專門機構”是指聯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負責。法院裁判生效后當事人一般能自動履行。對少數逾期不履行的權利人在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變賣債務人財產等手段的“動議”并獲批準后權利人即可憑法官簽發的命令請求司法警察對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這種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十分廣泛。如在五、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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