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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中的境內機構不包括(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6:25:07【】1人已围观

简介哪項不屬于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貨物貿易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統稱為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其中,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服務、旅行、建設、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文化和娛樂

哪項不屬于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貨物貿易

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統稱為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其中,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服務、旅行、建設、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文化和娛樂服務交易是項目下的交易行為

服務貿易是消費者買賣服務的經貿活動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服務貿易、經常轉移、收益。

1、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是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他國境內向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的貿易行為。主要方式有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成員境內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其中,服務包括商業服務,通信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廣義的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動,也包括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直接接觸下交易的無形活動。服務貿易一般情況下都是指廣義的。

2、經常轉移

經常轉移(current transfers)又稱無償轉移或單項轉移,是指發生在居民與非居民間無等值交換物的實際資源或金融項目所有權的變更。經常轉移包括所有不是資本轉移(capital transfers)的轉移。

在貸方反映外國對本國的經常轉移,借方反映本國對外國的經常轉移。經常轉移既包括官方的援助、捐贈和戰爭賠款等,也包括私人的僑匯、贈予等以及對國際組織的認繳款等。

3、收益

收益是指就該財產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收益權也可以依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同意,而歸非所有人取得。生產上或商業上的收入,營業收入、得到益處。從歷史上看,收益概念最早出現在經濟學中。

會計學上的收益概念稱為會計收益。根據傳統觀點,會計收益是指來自企業期間交易的已實現收入和相應費用之間的差額。它具有如下特征:會計收益是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以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銷售收入,減去為實際銷售收入所支出的成本得出的。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1.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拓展資料:

1. 外匯原則: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外匯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外匯局對下列企業實施重點監測: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性匹配情況超過一定范圍的;貿易信貸余額或中長期貿易信貸發生額超過一定比例的;經專項監測發現其他異常或可疑的;其它需要重點監測的。

2.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a、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并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后向外匯局報告。

b、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于兩筆交易信息的核實和跟蹤,有利于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范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出收支信息,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外匯管理收支兩條線

關于對外匯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幣(外幣)收取(支付)本應以外幣(人民幣)

以收抵支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逃匯形式的變體。

一、再次申明一下個人觀點,我國實行外匯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收支兩條線”,貿易項下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進料對口”“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項下實行的是差額核銷,其他項下的的收匯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會導致核銷存在差額;

文件依據:國發[2001]10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準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

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范售付匯憑證。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舉兩個法規則來驗證一下“收支兩條線的”觀點:

匯發[2001]3號《關于旅行社旅游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來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匯,不得以收抵支結算團費,不得擅自將外匯截留境外。

匯發[2004]104號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補充,新舊外匯管理條例對這個問題的變化:

96版: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也就是說,從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收支是要分別獨立的調回境內或匯出境外,不得軋差清算,更不得滯留境內(境外)。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在法規有明確允許代收代付的規定中,關于 《關于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確規定的文件,但僅限于特寫的跨國公司/且資金對象是非貿易,僅此而已,貿易項下,除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之外,并未多見。

人民幣代墊款收付問題

文件:《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2008年53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9號)

建議一:放寬一些背景真實需求合理的代墊款項收支

按照《條例》第40條第及59號第2條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幣墊付的外匯款項:

[quote]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準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quote]

[quote]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quote]

但實務中以下實際收匯業務有真實性背景,卻無法辦理收匯。

1、境外投資方轉讓其對境內企業股權給境外其他企業,轉讓收益來自于境內,應該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

但因為此境外投資方在境內沒有賬戶,因此其繳稅過程只能通過境內投資企業代理辦理。此處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內企業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目前似乎沒有正常合法的方式進行此類操作。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第三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辦理申報。

金融機構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審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填寫的申報憑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金融機構審查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

第六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運輸項下: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

(二)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合同(協議)和勞務預算表(工程預算表或工程結算單);

(三)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對外支付: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費用預算情況、使用時間、境外收款人與境內機構之間的關系等)。未使用完的外匯資金,境內機構應及時調回境內;

(四)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五)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國合伙人所得利潤項下對外支付: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其中,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可由金融機構從外匯局相關系統打印;

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

(六)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經費預算表;

(七)技術進出口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屬于限制類技術進出口,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還應提供商務部門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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