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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果農直播帶貨感悟體會(買粉絲電商創業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7:17:20【】3人已围观

简介安徽一無臂女生用腳直播幫果農帶貨30萬,這件事給你的最大感觸是什么?序言:在安徽有一個無臂女孩,只身來到湖南,幫助當地的果農直播帶貨。女孩在4歲的時候,因為觸電不幸失去了雙臂,但是卻憑借著自己堅強的毅

安徽一無臂女生用腳直播幫果農帶貨30萬,這件事給你的最大感觸是什么?

序言:在安徽有一個無臂女孩,只身來到湖南,幫助當地的果農直播帶貨。女孩在4歲的時候,因為觸電不幸失去了雙臂,但是卻憑借著自己堅強的毅力生活了下去。在大學畢業之后,成為了一名網絡主播。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小編在這次事件中,看到了堅持不懈、自強不息的力量,希望每一個人都可以向這名女孩看齊。

一、身殘志堅

對于這名女孩來說,雖然失去了雙臂,但是卻用腳給自己開辟了一片新的天地。這名女孩從安徽農業大學畢業之后,成為了一名網絡主播,在網上有著2000多萬的粉絲。由此可以看出,大家對這名女孩的直播是非常喜愛的。很多人在身體遭受殘疾之后,便一蹶不振,每天想結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小編覺得我們可以向這名女孩學習,雖然身體不再完整,但是內心是非常高大的,并且一直在堅持,用自己的力量幫助農民。

二、找到自己的價值

很多人活了很多年,依舊找不到自己的價值,雖然身體殘疾,但是也有自己的價值。對于這名女孩來說,沒有雙臂,但是可以用腳舉牌,用腳直播,在女孩的幫助下,成功的賣出了30萬的冰糖橙,為農民帶來了很多的收益。小編覺得如果大家不知道自己喜歡什么的話,我們就可以去做一些公益,這樣就能夠為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向女孩看齊

對于我們每一個人來說,一定要向女孩看齊,在女孩的身上,小編看到了自強不息的力量。在4歲的時候,因為觸電失去了雙臂,但是女孩依舊沒有放棄,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小編覺得這名女孩是非常優秀的,相信這名女孩一定很樂觀,給身邊人帶去了無數的希望。

買粉絲電商創業風險?

本文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絡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一)行政法 1

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 2

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

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范

2018年,曾依托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買粉絲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臺“環球捕手”,先后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

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一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并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于違法經營行為

國家近年來不斷規范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

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并進一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一)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

傳播范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買粉絲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

我國買粉絲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一個動態,吸引每一個買粉絲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范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

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買粉絲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臺,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后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一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

監管松散、規范體系尚不完備

買粉絲是個自由開放的平臺,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注冊多個賬號,而由于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件,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后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買粉絲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范

加之,我國網絡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松散的特點

(二)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 識別微商合法經營與傳銷,需從以下幾點評析

1

傳銷往往是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等發展他人作為下線的經營模式 由于微商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點,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現傳銷的傾向,多數微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向親朋好友傳遞“銷售理念”,試圖發展這些人成為團隊一員

換言之,有的微商團隊有特定的經營模式,需要區分不同層級和代理,因為層級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為了提高返利,就開始不斷發展他人進入團隊以提升自己的層級

此外,微商推廣的封閉性也導致微商需要通過多層級經營模式來擴充客源和提升營利,但是在多層級的經營模式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并對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則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

傳銷通常包含囤貨、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等行為 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宣傳標語,看似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門費的要件標準,但事實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出現自己消費、囤貨的行為,即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無疑是另一種形式的入門費

3

傳銷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是根據他人拿貨獲得代理返點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經營者的薪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為非法牟利,是評判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

若成員銷售業績主要靠讓“下線”囤貨、裂變,以及自己墊錢囤貨完成,薪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點,則就有傳銷嫌疑

而《意見》中也明確了“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此次涉傳銷案的達爾威代理商講述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發展模式,購買2500元產品后拉人頭才有提成,為賺錢需要不斷發展“下線”;花30萬元可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及家族,賺“子子孫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層級、發展下線、砸團囤貨(入門費)、拿返點賺下線的錢(計酬方式)

因此,達爾威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被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與欺詐性傳銷的區分 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于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

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我們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其中,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如何區分,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的定義中,并沒有“騙取財物”的字眼,而《意見》中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比較于兩個文件對傳銷的定義,欺詐性傳銷除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具有的“拉人頭”、“繳納會費”、“計酬方式”三個特點外,在行為方式上,還要求傳銷組織具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特點;結果上,達到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嚴重程度,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而具體對“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

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調查人員表明,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 社會 管理秩序

若查明張庭開設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且情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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