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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公司以cfr貿易術語出口一批貨物(FOB的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23:44:26【】3人已围观

简介一個日本出口商向中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按CFR條件成交。合同簽訂后,出口商通過一家香港二船東租了一條問題沒有說完啊,原題應該是一個日本出口商向中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按CFR條件成交。合同簽訂后,出

一個日本出口商向中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按CFR條件成交。合同簽訂后,出口商通過一家香港二船東租了一條

問題沒有說完啊,原題應該是

一個日本出口商向中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按CFR 條件成交。合同簽訂后,出口商通 過一家香港二船東租了一條船裝運這批鋼材。結果該船在運輸途中加油時被船東的債權人扣 押,最后由法院將船拍賣還債,船公司倒閉。這樣一來,這批鋼材滯留在中途港倉庫。進口 商得知情況后,向出口商施壓,讓他完成貨運責任,把貨物運到目的港。日本商人沒有辦法 只好又付出了一大筆運費,另外租了一條船把貨運到目的港。但事后出口商覺得很窩囊(付了兩次運費)就起訴二船東,指控他收了運費,但沒有完成運輸任務。二船東反駁說出口商 是多此一舉,他根本沒有義務再去租船把貨物送到目的港。 本案中,出口商到底有沒有義務再去租船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呢?

本案中,買賣雙方按CFR 條件成交,根據《In買粉絲terms2010》,賣方是在裝運港完成其交 貨義務,風險于裝上船時轉移給買方,因此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其中包括運輸途 中船東倒閉的風險。因為這是賣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意外事件,而且是在賣方完成其交貨義 務之后發生的,所以,賣方確實沒有義務再次派船去運輸貨物。當然,如果賣方在辦理租船 訂艙時,已經知道承運人瀕臨破產倒閉的境地,仍然為了個人私利,與之訂立運輸合同,那 就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由此產生的后果不能免除責任。這里又產生了一個問題,即 賣方在辦理租船訂艙時是否有義務了解承運人的資信情況呢? 在CFR 條件下,賣方實際上是代買方租船訂艙,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貨物運輸事項, 但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負責運輸的承運人的資信如何,直接關系到買方的切身 利益。在航運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如果賣方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運費報價最低,但信 譽不佳的承運人來運輸貨物,就給買方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遇到 "黑船",情況更糟。但 能否因此要求賣方在辦理租船訂艙時為承運人的資信承擔擔保義務呢?這個問題值得研究。 一般來講是不合適的,因為對賣方要增加額外的風險,所以賣方通常不會接受。但在買方市 場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正派的賣方,他也會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安排運輸事項,否則, 只貪圖眼前利益,損人利己,喪失了信譽,就會丟掉客戶,到頭來損失會更大。

FOB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托運人記載。由于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托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托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托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于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的慎重考慮。由于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或委托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后,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后想辦法將公司注銷或歇業,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并使損失得到彌補。 FOB與CIF在出口中的風險比較與規避方法

在出口業務的FOB合同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采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貿部發出通知,要求采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并希望出口企業過采用CIF付款方式。

據《國際商報 》的消息,外經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盡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準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該問題在出口企業中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表意見,以嗜各位。

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FOB、CIF和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采用這三種常用術語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統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的認真選擇,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某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報價每公噸2000美元,CFR某某港,現客戶需求改報CIF價,加兩成投保一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險費率] =2000/[1-(1+10%)*0.43%]=2009.505(美元)

首先要明白CFR跟CIF屬于之間的差別,以及CIF的計算基礎,CFR是Cost and Freight ,CIF 是Cost ,Insurance ,Freight,所以 CIF=CFR+Insurance,問題來了,Insurance怎么計算? Insurance= 貨值*賠率*費率 那么實際的保險金額=2000*1.2*(1%+0.03%) 最后的CIF報價=2000+2000*1.2*(1%+0.03%)

CFR=CIF-I(保險費);I=CIFx(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 CIF=CFR/[1-(1+20%) x (0.7%+0.3%)]=2024USD I=CIFx(1+20%)x(0.7%+0.3%)=24.288USD 總保險費=24.288x100=2428.8USD

CFR,又名CNF,即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計算公式

CFR價=FOB價+運費

CIF價=FOB價+運費+保險

CIF價= CFR價/【1+(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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