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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外貿公司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我某外貿公司以CIF倫敦向英商出口一批貨物。賣方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并取得提單。)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21:44:53【】2人已围观

简介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不用承擔,cif條款,雖然出口方購買保險,但是保單是提交給買方的,他們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cif越過船舷即為完成交貨擴展

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

不用承擔,cif條款,雖然出口方購買保險,但是保單是提交給買方的,他們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cif越過船舷即為完成交貨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我方某外貿公司以CIF術語出口一個整集裝箱的貨物,外貿公司在貨物出運前及時投保了海運一切險。在貨物從

可以索賠,海運一切險保險期限:(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年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3月初

首先,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分為三個:平安險 水漬險 一切險

你們投保平安險,那么一部分損失,損失小的話,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因為平安險,只保大的自然災害,小的或者部分損失是不賠的,

我建議你們走貨物,投保直接投一切險,一切險大的損失小的損失都是賠的,保費也差不了多少

我把平安險的條款發給你看看,你就知道了

平安險條款:

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我某外貿公司以CIF倫敦向英商出口一批貨物。賣方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并取得提單。

CIF是c組的貿易條款,指Cost Insurance&Freight,既是成本,保險和運費。

CIF貿易術語的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是在裝運港船舷,交貨后貨物的滅失或損失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都應是由買方來承擔的。這是In買粉絲term2000的解釋,根據In買粉絲terms2010,只要貨裝上船就已經跟賣方無關了,風險已經轉移。

所以買方要求不合理。可以駁回。

我國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貨物,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

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成交的出口貨物,貨物在運輸過程出現觸礁沉沒,該貨物的承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再對出口方付款。你可以看下保險單內的承保人是不是進口商,再和他們一起完成索賠。

拓展資料:

1. 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后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

3. 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5、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二、cif和fob的區別是什么?

1、責任風險的區別:在FOB貿易術語下,買方只負責貨物到船舷錢的風險,一旦貨物上了船,不管船舶有沒有離港,出口商都不再需要為貨物負責了。而在CIF貿易術語下,則需要買方承擔所有的保險費用,就是說必須保證貨物在整個運輸途中的安全。

2、選擇環境的區別:在FOB貿易術語常常用于進口商指定貨代或者船公司的時候,而CIF則主要用于出口商指定貨代或者船公司的時候。

三、FOB和CIF的共同點是什么?

1、FOB貿易術語和CIF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都是在裝運港上,并且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即使說CIF負責了保險費用,但是風險轉移也都是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的,貨物只需要船舷,風險自然就被轉移了。

2、為了能夠明確裝船或者卸船時候的責任和費用負擔問題,FOB貿易術語和CIF貿易術語都有相應的變形。

3、按照FOB貿易術語和CIF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

FOB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托運人記載。由于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托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托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托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于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的慎重考慮。由于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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