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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外貿公司出(我國某外貿企業向歐洲銷售一批貨物,出口總價為10萬美元,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貿易術語采用CIF)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05:56:12【】3人已围观

简介假定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化妝品,到岸價格1000萬元(即完稅價),同期以2200萬元出售給國內甲批發商...外貿公司的到岸完稅價格1000先價稅分離,求出不含進項稅的價格1000/(1+17%)=

假定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化妝品,到岸價格1000萬元(即完稅價),同期以2200萬元出售給國內甲批發商...

外貿公司的到岸完稅價格1000先價稅分離,求出不含進項稅的價格1000/(1+17%)=854.7008547,進項稅=1000/(1+17%)*17%=145.2991453

關稅是價內稅=854.7008547×40%=341.8803419

消費稅也是價內稅=854.7008547×30%=256.4102564,

外貿公司再以2200萬銷售增值稅銷項稅=2200×17%=374

外貿公司應納增值稅=銷項-進項=374-145.2991453=228.7008547

甲批發商應納增值稅=銷項-進項=2925/(1+17%)*17%-2200*17%=51 零售價是包含增值稅的

我國某外貿企業向歐洲銷售一批貨物,出口總價為10萬美元,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貿易術語采用CIF

出口外匯凈收入=10萬*【1-(1+10%)*(1%+0.5%)】-3000

=95350美元;出口實際總成本=702000*(1+5%)-702000/(1+17%)*9%=737100-54000=683100元;換匯成本=出口實際成本/外匯凈收入=683100/95350=7.1641;盈虧額=外匯凈收入*匯率-出口實際總成本=95350*8.30-683100=108305元;盈虧率=盈虧額/出口實際總成本*100%=108305/683100*100%=15.85%。

《UCP500》溢短裝條款慣例一般是±5%,但本信用證有最高金額規定,所以不能溢裝,只能短裝。具體能短裝多少還要視乎LZ信用證里德具體規定,還有LZ出口貨物的性質,比如是農產品還是服裝還是化工產品等等。

一、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的劃分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二、FOB,CIF,CFR的區別

1、FOB(Free On 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3、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簡稱,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請進出口貿易大神百度一下“某公司自德國進口一批化學品,所開出信用證”那道題,怎么做?

1、裝箱單不是由信用證受益人簽發的,而是由包裝公司簽發的——這個理由需要看信用證是否為可轉讓信用證,即如果是可轉讓信用證,那么,這個理由不成立;但是,如果信用證費可轉讓信用證,那么,這個理由正當。

2、集裝箱提單指示的目的港是大連港不是青島或青島附近的集裝箱堆積場——這個理由充分,這個肯定是不符點。

3、發票和裝箱單在一起;(提單上的被通知人不正確;)提單上的重量大于集裝箱單上的重量——這個理由充分,即單證不符。

所以,綜上所述,進口商以以上各點拒付有道理,且其中的任何一條就足以拒付。

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一批,數量為1000公噸,每公噸USD65CIFRotterdam,國外買方通過開證行按時開來信用證,該證

交單議付在提單日后21天內,信用證到期日內,即7月4號后21天,應為7月25日內,不得超過65000美元,根據溢短裝條款可以少5%,最少裝950噸。

本批貨物最多能交1000公噸,最少能交950公噸。《UCP500》溢短裝條款慣例一般是±5%,但本信用證有最高金額規定,所以不能溢裝,只能短裝。具體能短裝多少還要視乎LZ信用證里德具體規定,還有LZ出口貨物的性質,比如是農產品還是服裝還是化工產品等等。

拓展資料:

一、找外貿公司代理,你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盡量了解這家外貿公司

2)必須在掛靠前簽好正規的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及責任,做到“先小人后君子”。

3)在明確和外貿公司的義務責任后,自已要及時與客人溝通,若是關系較好的客人,可以和客人明講你時通過該公司代理的;若是剛開發的客人,并且客人不愿意和個人打交道,你可以向客人介紹一下你所掛靠的外貿公司,并且以該公司業務人員的身份和客人打交通,前及時將相關情況在兩者間進行溝通。

4)在和客人簽合同時,需要以你所掛靠的外貿公司的名義與客人簽合同(外貿公司為第一責任人),同時你根據該合同和外貿公司簽訂相關的合同。

5)在客人根據合同開立信用證時(或以其他方法交易時),必須考慮業務的安全可靠,同時又要考慮客人的利益,因為這種業務是:“一手托兩家”,任何一家產生損失,都無法脫掉關系。在業務過程中幫外貿公司共同審核付款條款,刪除各種軟條款/霸王條款或其它可能存在陷井的條款。

6)和外貿公司共同尋找加工廠(供貨商),堅持貨比三家,兼顧產品的質量/外觀/價格等方方面面的因素,綜合考慮。

7)貨物裝運后,無論客人是否要求,都要及時將裝運信息發給客人,并告知具體的到達日期,發運過程中對貨物進行跟蹤。

8)貨物到港后幫助客人處理可能產生的問題,及時提供客人所要求的合理的單證(部分產品在清關時,部分國家的海關會要求部分額外的單證)或證明。

9)跟蹤客人的付款情況,并將相關情況及時與外貿公司溝通。

10)貨款到時,到外貨公司收款。

11)記住“在操作過程中發生問題時,及時與客人/外貿公司進行溝通,想辦法解決問題,千萬不要回避問題”

FOB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托運人記載。由于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托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托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托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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