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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下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修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3:43:29【】2人已围观

简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二章對外貿易經營者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第十條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

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第十六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從事將貨物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或者將貨物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貿易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國家對貨物進出口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第四條國家準許貨物的自由進出口,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貨物進出口設置、維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貨物進出口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第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貨物進出口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七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主管全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貨物進出口貿易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貨物進口管理第一節禁止進口的貨物第八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第九條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第二節限制進口的貨物第十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第十一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依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第十三條對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配額申請人應當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的申請。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

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年度配額總量進行調整,并在實施前21天予以公布。第十四條配額可以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第十五條按照對所有申請統一辦理的方式分配配額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應當自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內作出是否發放配額的決定。第十六條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分配配額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配額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四)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五)申請配額的數量情況;

(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條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并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第十九條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進口經營者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技術進出口管理,維護技術進出口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第三條國家對技術進出口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技術進出口秩序。第四條技術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有利于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有利于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第五條國家準許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技術進出口項目的有關管理職責。第二章技術進口管理第七條國家鼓勵先進、適用的技術進口。第八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技術,禁止或者限制進口。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技術目錄。第九條屬于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第十條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口。第十一條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并附有關文件。

技術進口項目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二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技術進口申請后,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三條技術進口申請經批準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發給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

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后,可以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第十五條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時,可以一并提交已經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申請及其技術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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