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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汽車海外并購法律風險(中國企業到俄羅斯投資應注意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23:56:34【】4人已围观

简介海外并購風險的法律風險和防范措施有哪些法律分析:(1)認真研究當地法律環境(2)尋求專業支持,實施同步控制(3)提高企業內部法務處理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海外并購風險的法律風險和防范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認真研究當地法律環境 (2)尋求專業支持,實施同步控制 (3)提高企業內部法務處理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企業并購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公司收購的注意事項第一、在全部資產中,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需要分清。第二、需要厘清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情況。首先要掌握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是否存在優先股等方面的情況;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關聯關系的股東。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債能力等有影響,所以要將有擔保的資產和沒有擔保的資產進行分別考察。第四、要重點關注公司的不良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可折舊度、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以及將要報廢和不可回收的資產等情況需要尤其重點考察。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從吉利并購沃爾沃看企業并購的論文

從2009年10月底福特宣布吉利作為優先競購方,到2010年3月底雙方宣布以18億美元成交,短短五個月時間完成有史以來中國汽車企業在海外最大并購的核心工作,這樣的效率十分可觀。吉利汽車聘請的外部并購團隊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文 | 趙輝 諾爾律師事務所法蘭克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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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

2010年3月28日,吉利和福特公司宣布就吉利收購沃爾沃汽車全部股權簽署了收購協議。這樣,中國汽車廠商首次收購了大型歐美知名整車廠。

2009年中國市場汽車銷售量達到1360萬輛,首次成為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但是中國汽車市場仍然被德、美、日、法、韓等國品牌主導。國產汽車吉利、華晨、奇瑞等在本土市場上除成本以外并沒有什么優勢。因此,本土汽車廠商曾多次試圖收購歐美整車廠,以通過收購達到汽車制造技術上的突破,包括上汽和南汽收購英國羅孚(最終買到的只是車型設計)、北汽收購德國歐寶的努力,但是都沒有完成車廠的整體收購。作為中國汽車市場排名第十左右的吉利,能夠拿下沃爾沃這個有著近九十年歷史的高端品牌,確實不易。通過這次并購,中國本土汽車廠商第一次有機會直接接觸全球頂尖的整車制造技術,所以中國汽車廠商并購歐洲汽車廠商對中國汽車產業所具有的劃時代意義比吉利并購項目本身更為重大。

并購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一個項目耗時若干年也十分正常。從2009年10月底福特宣布吉利作為優先競購方,到2010年3月底雙方宣布以18億美元成交,短短五個月時間完成有史以來中國汽車企業在海外最大并購的核心工作,這樣的效率十分可觀。吉利汽車聘請的外部并購團隊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可以設想,沒有這個團隊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素養,這么大宗的并購交易,不可能在這么短時間內看到結果。

根據媒體的報導,吉利在并購沃爾沃的過程中,聘請了多方顧問團隊,包括Rotschild投資銀行、德勤財務顧問、富爾德律師事務所、中國海問律師事務所、瑞典Cederquist律師事務所和博然思維集團等。下面就分析一下,各個顧問團隊在整個并購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I. 并購中的投資銀行

投行是并購中的核心團隊,起著整個并購的戰略、分析、組織作用。

一般小規模的并購往往由并購買粉絲顧問代替,但是大規模的并購交易,非投資銀行牽頭不可。投行要同并購方一起對并購本身進行戰略的思考,分析所在市場的情況、并購的目的、并購產生的協力等,更為重要的是,投行從并購項目一開始就作為第一個外部顧問介入項目,并從各個方面為委托方降低并購的費用,執行委托方的中心思想。這種任務下,對投行的要求就比較高。它不僅要有財務方面的知識,幫助委托人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還要能夠了解市場,對并購的效果、市場反應有所判斷,而且同時還要組織整個并購過程中的各個細節工作,包括挑選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稅務顧問等等。

中國企業早期的海外并購因為規模小,而且經驗不足,往往缺乏投行的幫助,這也是早期海外并購失敗案例居多的主要原因。在沒有投行幫助的情況下,并購方往往對目標企業和產品市場不能做出足夠的分析和客觀的判斷,缺少對目標企業確定價值的經驗和能力,很難對并購后的未來設定長遠的科學的目標,導致并購的最終失敗。最近幾年,隨著海外并購的增多,并購項目規模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并購項目都聘用了國內或者國外的投資銀行作為并購總顧問。他們的介入,對中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整體水平和質量有很好的推進作用。

在國內外投行的比較當中,中國的投行相比英美德的投行還比較年輕,經驗相對不足。但是,華泰證券、國泰證券、建銀國際等投行開始初露頭角,躋身進入中國企業的大型跨國并購項目之中。

現代大型跨國并購中,投行的主要任務有下列幾點:

1.確定并購戰略。一個企業要并購總有一定的動機和目的,有的是為了拓展銷售渠道,有的是為了取得技術,有的是為了消滅一個競爭對手。其后目標企業的尋找、收購合同的談判、并購完成后的整合都要圍繞這個目的和戰略而進行。

2.幫助委托方尋找目標企業。不是每一個希望海外并購的企業都有確定的目標。投行往往接受企業的委托,根據要求有針對性地掃描市場,確定哪些企業客觀上符合委托企業的要求,可以作為下一步接觸的對象(確定所謂的“long list”)。

3.同可能的企業聯系并談判。在初步確定了相關企業之后,投行通過進一步的分析和接觸,了解哪些企業有興趣出售,哪些經過進一步調查不適合委托人的情況,確定所謂的“short list”。之后,在投行的領導下,同最終確定下來的若干家(一般2至3個)最有可能的目標企業進行談判。

4.為企業并購安排融資。中資企業早期并購因為標的較小,所以一般都使用自有資金進行。隨著并購項目規模和標的額的增加,企業不大可能全部用自有資金進行,這樣就需要投行通過各種可能的方法為企業安排融資,包括銀行貸款、聯合戰略投資者或者金融投資者、發放債券、增發股票等等。象吉利的本次并購,交易額將近吉利2009年一年純利潤的10倍,而且沃爾沃公司本身負債累累,沒有投行進行各種融資安排,交易很難完成。

當然,如果投行是為出售的一方提供買粉絲,其側重點就完全不一樣了。

II. 法律顧問

交易雙方最初接觸,針對交易進行備忘錄或者意向書談判的時候,就需要有律師介入。通常人們認為,備忘錄和意向書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什么法律風險,所以沒有必要花錢請律師。但是,國外并購交易當中,備忘錄和意向書雖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交易順利進行下去,在備忘錄和意向書中確定的根本原則是無法隨意修改和變動的。比如,有的跨國并購通常把后期的一些難點問題放在最前面的備忘錄和意向書中來討論,如定價、某些債務、債權的處理、員工的問題、政府審批的問題等等。這樣做,可以讓一些敏感問題提前解決,避免后置這些問題造成的時間延誤。這些問題一旦確定下來,如果沒有什么意外,在并購的后期工作中就很難改變。如果一方認為備忘錄和意向書本身不具約束力所以可以隨時對其中的條款進行修改,會被對方認為不夠專業,也缺乏起碼的誠信,會導致整個交易中途夭折。所以,雖然備忘錄和意向書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誠心完成交易,還是要遵守相應的承諾的。在這個階段,律師要能夠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為客戶提供相應的買粉絲,引導客戶通過相應的安排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特別是需要律師能夠同投行一起對交易的結構和融資方案等安排進行法律上的評估,如果一個融資安排法律上會遇到障礙,將影響整個交易的完成。所以律師在早期介入交易,對交易的方向把握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并購交易最初階段,律師負責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上的盡職調查或者叫審慎調查。調查是通過審查目標企業自設立以來所有的法律文件從而發現可能的法律風險。法律盡職調查包括的范圍很廣,有公司成立的相關調查、股權所屬調查、公司組織結構、章程、勞動合同、租賃合同、房地產登記、保險合同、供貨商合同、原料采購合同、代理合同、知識產權協議、知識產權登記、訴訟狀況等等各個方面。作為項目經理的律師要有能力組織對所有上述各方面法律文件審理的能力,當目標企業在不同國家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時候(如沃爾沃的企業位于瑞典、比利時、馬來西亞等,而且還牽扯到中國法下的審批問題),律師對各個法律管轄區下企業法律文件的管理、審查以及同各個國家律師的協調就十分重要。通過對所有這些文件的審閱以及針對相關管理人的問訊,收購方可以對目標企業的法律狀況得到全面理解。一旦發現有任何法律風險,收購方往往會要求出售方及時處理,或者將相關條件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這樣保障收購方在成為公司的新股東的時候不面臨這些法律風險的困擾。

盡職調查之后,律師就成為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談判者。在明確了收購方的意圖后,根據盡職調查得出的結論,律師將風險在股權轉讓合同中進行相應安排,同時,律師會協同收購方或者代表收購方同出售方談判。直到談判后的股權交割、價款支付,以及談判后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比如法院登記、相關公證等等。大型的并購交易還不可避免地要經過反壟斷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等程序,也都需要律師來完成。

律師的總體任務是要向收購方指出收購存在的法律風險,但是律師不能成為阻礙收購最終完成的障礙。所以,并購中的法律顧問既要有風險意識,讓客戶意識到風險的存在,但是也不能因為風險的存在而破壞交易的完成。

III. 財務、稅務顧問

財務、稅務顧問的作用是協助投行對目標企業進行價值評估,同時對目標企業進行財務和稅務的盡職調查。

除了價值評估外,財務稅務顧問要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盡職調查和稅務盡職調查。這部分工作主要包括調查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經營計劃分析、財務狀況及風險、資產及投資狀況、產品、市場及客戶狀況、生產和員工等,此外,還要調查目標企業需要交納什么稅種,過去若干年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是否同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就稅務交納問題有爭議等等。如果發現目標企業有稅務上的風險,在股權收購合同中也要對此作出相應安排。

IV. 公關公司

在大型跨國并購項目中,除了買方與賣方兩家的利益外,公司股權的變更也會涉及企業的工會、員工、銀行以及政府機構等的利益。大型企業超過一定人數的時候,當地法律往往會賦予工會相當大的話語權,辭退員工、改變經營戰略等常常會受到來自工會的阻力。而工會為了保護員工的利益,也會盡量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企業并購往往伴之以整合,有的工廠會被關閉,有的生產會被壓縮,目標企業(全部或部分)員工就成為并購后的第一個犧牲品。而政府部門為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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