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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代市舶司制度與海外貿易(明清時期海禁政策的影響)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4:46:27【】5人已围观

简介明朝后期與晚清時期的對外貿易有何不同不同點:明朝中后期是自愿對外貿易,主要是宣揚國威,朝貢貿易。晚清時期是被迫對外貿易,處于逆差器。特點:①明朝以前中華文明始終處于世界領先地位,隋唐時代完成了“中華文

明朝后期與晚清時期的對外貿易有何不同

不同點:明朝中后期是自愿對外貿易,主要是宣揚國威,朝貢貿易。晚清時期是被迫對外貿易,處于逆差器。

特點:①明朝以前中華文明始終處于世界領先地位,隋唐時代完成了“中華文化圈”的總體格局,中國成為周邊及至亞洲地區經濟文化交流的中心。②明以前的中外關系,以互通使節、貿易往來和文化交流為主。③明以前的諸朝政府基本采取了對外開放政策。

趨向:自明至清的對外政策,由開放到閉關自守,出現反殖民侵略斗爭的趨勢。

原因:①內因是明清時期中國的封建專制制度漸趨衰落和腐朽。②外因是日本倭寇侵略我國東南沿海和西方殖民者東來。

后果:①閉關政策阻礙了國內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②妨礙了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③導致中國的落后,以致進一步受到西方侵略。

宋元到明朝市舶征稅向海關稅變遷的表現

市舶司是從唐代就開始設立的通商口岸機構。主要負責諫察出入海灣的貿易船只,征收關稅,收購政府專用品,管理進出口貨物貿易等對外事務。明代開始,市舶司制度發生改變,不再是用來進行海外貿易管理的機構,而用意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

明代的市舶司制度主要為勘合、關稅和貿易管理制度三個方面。勘合制度在明代廣泛實行,用于海外貿易事務,可以區別外國官方與民間的貿易船只,維持兩國之間的朝貢貿易,但是正德之后,進入市舶司港口的外國船只遠超過之前朝貢貿易的數量,勘合制度遭到破壞。

外國朝貢德船只中,運送的不僅僅是貢品,其中還夾帶了很多的私貨。貢品作為國外使節朝貢給明朝的貨物,市舶司不能征稅,但是對于私貨,可以用官府高價收買的“給價收買”制。由于財政吃緊,到了正德之后才開始征收進口稅,針對私貨的稅率一直維持在百分之二十左右。

明朝的對外貿易線路

在此之前市舶司港口的貿易,一直由市舶司機構組織進行,平且負責平準物價。正德之后,牙行逐漸代替了市舶司管理貿易的職責。本文將根據正德時期,市舶司制度發生的變化,來分析明朝前期關于閉關鎖國的各項政策,分析這些政策對明朝國情造成了哪些影響。

朝貢貿易對明朝社會的影響

1、由于“朝貢貿易”完全建立在明朝的補貼上,導致了明廷財政的縮減;

2、由于“朝貢貿易”主要是宣揚“國威”,影響了正常的海外貿易的發展,導致了中國逐漸失去唐宋以來海外貿易的優勢地位;

3、由于“朝貢貿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貿易途徑,導致了民間的走私的頻繁,影響了社會的安定。

擴展資料:

朝貢貿易亦稱“隨貢貿易”、“貢舶貿易”。宋代以后中國政府準許外國使節在進貢的前提下,隨所乘船舶、車馬攜帶商貨來中國進行的貿易。源于宋代市舶司的“抽買”、“抽解”和“進奉”。對海舶輸入商貨中的禁榷品,由中國政府全部收買。

對非禁榷品,除抽分一部分外,又收購一部分,其余許民間買賣。收購的部分,除供宮廷消費和賞賜外,也有再行出售的。元代行抽分。明代實行貢舶制度,在通商口岸設市舶提舉司,管理朝貢和朝貢貿易。 朝貢貿易是封貢體系的衍生物,也是海禁政策催生的產物,以厚往薄來為原則的官方貿易。

明清時期海禁政策的影響

1. 關于明清時期實行海禁政策的詩句

關于明清時期實行海禁政策的詩句 1.明清時期實行海禁政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明初,沿襲唐、宋、元朝制度,繼續實行政府控制經管的朝貢貿易政策。朝貢貿易導致不斷賠本,以致“庫藏為虛”,給明王朝帶來了越來越沉重的財政負擔。 朱元璋認為明朝的根本在于農業,而農業的產值足以養活大明王朝。

2、日本進入戰國時期,許多日本浪人徘徊于中國沿海,從事海盜活動,頻頻襲擾明朝沿海地區。經進兵收復海南的大將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議徹底消滅倭寇,加強海防。

于是,為了防備沿海奸民與倭寇勾結,朱元璋下令“片板不得下海”,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

擴展資料:

明朝海禁的過程:

1、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許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國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2、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3、世宗死,穆宗繼位,認識到“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開始調整嚴禁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

海禁政策的后果:

1、對外貿易的限制政策對于殖民主義者在中國的侵略活動起過一定的自衛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卻使中國失掉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性,使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已經滋長起來的進步的手工業生產,得不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2、統治者輕視科技和閉關鎖國,導致中國的科技極大落后西方。

2.清代開始實行海禁

是明代。

明朝建立后,實行嚴厲的“海禁”政策:“禁瀕海民不得私自出海”;“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申禁人民無得擅自出海與外國互市”。明成祖永樂時期稍有松動,但依然把“海禁”政策當作不可違背的“祖訓”。

此后,“海禁”政策時緊時松,總的趨勢是以“禁”為主。 “1433年,鄭和船隊第七次下西洋歸來,明朝宣德皇帝突然下達禁海令,并通過連坐等殘酷的刑罰,限制沿海人民出海,而且對于超過2桅以上的船只一律拆毀。

到了清代,也長時間沿襲了明代的禁海政策,閉關鎖國。數千年的舟船航海文明歷史,一朝被摧殘殆盡,中國的航運業、造船業陷入停滯、倒退”。

3.明朝時期什么時候實行海禁這個政策的啊

始于明初,在明代雖時張時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銷。

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對外貿易上,除為“懷柔遠人”,允許部分國家或部族通過“朝貢”的方式進行貿易外,其它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早在明初,朱元璋就明白地表示“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嘗禁其往來”,即實行海禁,禁止私人出海貿易,不準外國人來中國經商。期間更是棄守舟山等沿海島縣,以武力強迫沿海人民內遷。洪武年間(公元1368~1398年)屢申“通番禁令”,規定“濱海居民不許與外洋番人貿易”,頒布“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等嚴刑峻法。又在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地區修筑海防工事,建立嚴密的“巡檢”制度。

4.關于明朝海禁

明朝的“海禁”主要在明朝初年和明朝中后期。因為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明朝中后期“海禁”主要是因為倭寇橫行。

明朝初年,朱元璋就立下了“不許寸板下海”的祖訓,后來“海禁”一度松弛(鄭和下西洋就發生在明朝)。再后,為了防御倭寇的侵擾,又曾厲行“海禁”。

看這里

海禁政策的實施與失敗

“寸板不許下海”(《明史》卷205,《朱紈傳》),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國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明太祖實錄》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明太祖實錄》卷139)。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發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大明律》)。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對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明太祖實錄》卷159)。他們除起來進行斗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海濱民眾,生理無路,兼以饑饉薦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天下郡國利病書》,冊26)。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采取了另外一種斗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為生者萬計”(張煊:《西園見聞錄》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復發布的海禁令,也說明了這一點。還有一些人干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明大祖實錄》卷231)。“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談遷:《國榷》卷12)。昌國縣“民常從倭為寇”(《明太祖實錄》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爭貢之役”,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明史紀事本末,卷55.沿海倭亂》)。

此后,明朝統治者認為“倭患起于市舶,遂罷之”,并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

市舶司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于廣州,以后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余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并存的局面。乾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后,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后又專設提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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