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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浙江易貨貿易公司排名(對等貿易的形式包括易貨貿易和互購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20:42:53【】9人已围观

简介易貨貿易方式的優劣全球現階段的易貨貿易,主要表現出以下特征:1.公司個體行為:采用最傳統的以貨易貨手段,互取所需,隨著商品的互換經濟活動隨之截止;2.小范圍的內部調劑:由專門的易貨公司統一發展內部會員

易貨貿易方式的優劣

全球現階段的易貨貿易,主要表現出以下特征:

1. 公司個體行為:采用最傳統的以貨易貨手段,互取所需,隨著商品的互換經濟活動隨之截止;

2. 小范圍的內部調劑:由專門的易貨公司統一發展內部會員,統一結算、收費標準,內部自由調劑,各取所需;

3. 電子商務模式:由互聯網公司提供網上交易平臺,收取會員費,各會員單位自由發布易換信息,自由交易;

4. 政府牽頭:由政府出面,以本國特色資源換取所需的他國產品;

5. 民間組織協調:由全球較大的專業易貨公司簽定合作協議,相互交流所屬會員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互利互惠。

以上五種表現形式基本包括了目前易貨貿易的交易特征,但存在以下缺點:

交易范圍較小,往往出現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易不出去,自己所需的產品易不進來;

無信用保證體系,容易導致企業被騙;

無統一的全球結算體系,沒有統一的結算工具和結算標準,長時間形不成交易;

無統一的交易規則,企業無法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實現交易;

無統一的管理機構,發生糾紛無法調解;

無專業的大家認可的易貨經紀代理商;

無統一的交易平臺,易貨信息交流不暢,成交與否無法監管。

從目前現代易貨的表現形式和存在的缺點來看,成立以全球國家或地區為成員的全球統一易貨貿易組織,充分利用全球各大商業銀行的結算體系作為結算工具,以專用的國際互聯網站和中心城市易貨交易所為交易平臺,制定全球統一的易貨貿易交易規則,必將能夠解決現代易貨貿易發展的瓶徑問題,為未來的全球易貨貿易提供無限的商機,這也是全球易貨貿易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文康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績

文康在商事訴訟、海事海商、房地產、涉外投資與貿易、知識產權、金融證券、勞動等專業領域表現突出,海事海商、房地產等專業律師團隊在全國居于領先地位,金融證券等專業在山東省行業內名列前茅。文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國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復雜疑難案件,以下列舉部分:

商事訴訟案例

l 代理澳柯瑪集團債務危機系列案件

從2005年開始,文康律師受聘參與澳柯瑪集團債務重組,為協助青島市成功破解澳柯瑪債務危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處理澳柯瑪債務危機過程中,成功代理了二十余起復雜歷史債務糾紛案件,均全面勝訴,其中包括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經典案件,如“青島澳柯瑪集團與甘肅海欣工貿有限公司、喬紅霞返利合同糾紛案”。2006年,張金海律師受青島澳柯瑪集團總公司委托,代理澳柯瑪集團總公司訴甘肅海欣公司、喬紅霞欠款糾紛案。該案于2007年結案勝訴,并被評為2006年度全國最有影響的二十大案件之一。

l 代理青島海洋漁業公司與DAC中國特別機遇(巴巴多斯)借款糾紛案

2008年5月,殷啟峰律師攜其團隊律師代理青島海洋漁業公司、青島海洋漁業公司水產品加工廠與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訴訟標的額過億元。在訴訟中,殷啟峰律師代理被告青島海洋漁業公司和青島海洋漁業公司水產品加工廠重點從債權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范圍、保證期間等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抗辯。為促成和解,在充分論證原告債權轉讓程序的基礎上,殷啟峰律師提出了原告債權轉讓涉嫌無效的觀點,并取得客戶授權擬啟動無效訴訟程序。由于被告的積極抗辯,原告DAC中國機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大幅降低了和解預期,最終該案件和解解決爭議,使青島海洋漁業公司有資金安置數百名下崗困難職工,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l 代理青島遠洋祥和工貿公司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國際有限公司易貨合同糾紛案

1997年11月,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遠洋祥和工貿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紀國際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議》,由祥和公司和新世紀公司向青島啤酒提供大麥,青啤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給付上述兩間公司。后青啤公司主張,其先后向新世紀公司發酒38萬箱,應視為其向祥和公司發酒。

祥和公司否認與新世紀公司之間存在合作關系,拒絕為新世紀公司從青啤提酒38萬箱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青啤支付大麥與啤酒的差價款3009萬元。 該案經市中院審理后于2000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青啤與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紀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實際為易貨合同,認定在該易貨貿易中祥和公司與新世紀公司存在合作關系。判令青啤公司返還祥和公司貨款約49萬元人民幣。祥和公司不服,上訴至省高院。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該案發回市中院重新審理。2003年5月,市中院對該案重新審理后作出(2002)青經重字第1號的一審判決,仍判定祥和公司與新世紀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關系,判令青啤公司向祥和公司返還貨款約79萬元人民幣。

祥和公司仍舊不服該判決繼續上訴至省高院,并聘請文康律師事務所張金海律師代理。張金海律師詳細分析案情后,抓住祥和公司與青啤公司的貿易合同關系、祥和公司與新世紀公司的合作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成立時間上的先后順序這一關鍵問題作為突破口,主張新世紀公司與案件的易貨貿易沒有法律關系,祥和公司不承擔新世紀公司提取38萬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張律師的意見,終審判令青啤公司返還祥和公司貨款及折價支付麻袋款,兩項合計約2378萬元人民幣。

此案判決生效后,上海證券報以《五年舊案賠償額度翻了40倍 青島啤酒陳年官司越打越賠》為題,對該案進行了詳細報道,在業界引起巨大反響。

海事海商案例

l 渤海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案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負責作業的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溢油事故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選聘法律服務機構以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經過專家組多次考察及選拔,孫芳龍、張志國、高良臣律師代表文康所最終以排名第二的成績成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四家法律服務機構之一,與來自上海、北京、廣東的其他三家同行一起組成律師團,共同承擔起針對蓬萊19-3油田溢油責任者的訴訟代理工作,張志國被指定為出庭律師之一。

該案于2012年4月辦理終結,經過8個多月的艱苦細致工作,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計支付人民幣16.83億,用于賠償海洋生態損失,并承擔保護渤海環境的責任 。

l 代理中國“新星”號商船就俄羅斯邊防軍炮轟事件發表律師聲明案

2009年2月15日,俄羅斯邊防軍炮轟中國“新星”號商船事件,文康所接受“新星”號光船承租人吉瑞祥船務(香港)有限公司緊急委托,孫芳龍、郭春風兩位律師在做了大量調查并親自詢問當時船員后,于3月8日代表吉瑞祥公司發表了義正詞嚴的律師聲明,為澄清事實、明晰責任,起到了十分及時的作用,引起媒體廣泛專注和采訪,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

l 協助青島市處理“昌盈”輪在臺灣海峽遭遇臺風沉沒事故善后案

2009年8月,青島大通公司“昌盈”輪在臺灣海峽遭遇臺風沉沒,22名船員遇難,孫芳龍律師接受青島司法局委派,作為市政府的顧問律師協助處理善后事宜,以專業的服務和優異的表現得到政府領導的高度評價。

l 代理中石化海底輸油管線被盜漏油事故侵權賠償案

2005年12月2日和2006年3月12日,中石化勝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廠埕島油田中心一號至海三站兩條海底輸油管線被犯罪分子打孔盜油造成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自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東營、煙臺、天津陸續有海洋養殖戶及海洋漁業局代表國家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中石化公司及關聯分公司,主張巨額養殖損失和漁業資源損失5億多元。高良臣、陳潔律師受中石化委托,代理出庭,律師團隊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憑借高超的辦案藝術,最終圓滿解決了上述系列漏油案件,得到了各級法院的認可,受到委托人及中石化總部的高度評價。

知識產權案例

l 代理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凱賽生物技術研發中心有限公司、山東凱賽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0年5月,上海凱賽生物技術研發中心有限公司、山東凱賽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犯上海凱賽發明專利權及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判令山東瀚霖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500萬元,并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文康律師代理山東瀚霖參加訴訟。在研究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采取了申請涉案專利無效、積極應訴作不侵權抗辯等應對策略。一方面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上海凱賽發明專利無效的申請,另一方面精心組織證據,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反駁對方的主張。2011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審查決定書,宣告上海凱賽的涉案發明專利全部無效;其后,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海凱賽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全部訴訟主張。因上海凱賽用于指控侵權的涉案發明專利被宣告無效,2012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海凱賽、山東凱賽針對山東瀚霖的全部訴訟請求。

l 代理住商肥料(青島)有限公司訴劉進波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2008年10月,趙吉軍律師代理住商肥料(青島)有限公司訴劉進波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本案是因將剽竊技術申請并獲得專利權而引起的專利權屬糾紛,這與通常因職務發明、技術開發等原因引起的專利權屬糾紛完全不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將被告的專利權判歸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9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同類案件在國內司法審判中少有先例,使本案判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此案被評為2010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在2010中國律師知識產權業務創新論壇上獲得“十佳案例獎”。

l 代理馬達慶與山東食品、山孚集團不正當競爭案

2007年,由張金海律師及其團隊2人受馬達慶委托,在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山孚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訴馬達慶、青島圣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代理馬達慶應訴。張金海律師準確闡釋了商業機會與商業秘密的不同意義,提出了競業限制應當有法律規定(如公司法對高管的競業限制)或者事先約定,否則不具有不正當性,構不成對原單位的侵權。文康律師的代理意見被采納,委托人贏得訴訟。該案被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廣泛報道,且被評為2009年度山東省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l 代理青島麥凱樂公司與日本邁凱樂商標侵權糾紛案

2007年,日本株式會社邁凱樂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要求大商集團、青島麥凱樂公司停止使用“麥凱樂”、“MYKAL”作為商號、字號、標示,并賠償損失20萬元。張金海律師、孫芳龍律師受青島麥凱樂委托代理應訴,提出日本邁凱樂在青島沒有市場經營行為,“邁凱樂”、“MYCAL”商標不具有知名度。同時青島麥凱樂公司通過自身大量宣傳和推廣,建立了“麥凱樂”、“MYKAL”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不存在搭乘株式會社邁凱樂品牌的情形,青島麥凱樂公司將“麥凱樂”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只是起到標識銷售場所的作用,不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文康律師的意見,于2008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株式會社邁凱樂全部訴訟請求。該案被評為2009年度青島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IPO上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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