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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關加工貿易管理辦法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3:46:02【】6人已围观

简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加工貿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暫行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意見》的有關制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結轉。第三條加工貿易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應事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第四條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海關預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第五條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保稅貨物采用轉關運輸和不按轉關運輸兩種方式進行監管。不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企業按《申請表》內容進行實際送貨后統一在調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按轉關運輸辦理結轉的,在每一次交貨前必須分別在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海關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形式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第六條深加工結轉貨物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批準,可不按轉關運輸辦理。

(一)轉出、轉入地兩個直屬海關實現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管理的;

(二)轉出企業為A類加工貿易企業的;

(三)轉出企業主動申請并向轉出地海關交付相當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四)對按規定應辦理轉關運輸,由于不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或因運輸、包裝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備轉關運輸條件,已由轉出地海關收取相當于結轉貨物稅款等額風險擔保金的;

(五)轉出的保稅產品所使用的進口料件已全部實行臺賬保證金“實轉”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轉入、轉出地海關協商后,由轉出地海關報海關總署批準的。第七條不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手續

(一)已實行加工貿易備案合同數據資料計算機聯網的

1、轉出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深加工結轉批準文件、《申請表》(一式四聯)、《登記手冊》、購銷合同或協議等有關單證向轉出地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后,在《申請表》上批注意見并注明不按轉關規定辦理的原因,通過計算機網絡把結轉內容傳輸至轉入地海關。《申請表》第一聯留存,另三聯由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2、轉入企業應在轉出地海關批準的《申請表》上填寫本企業的相關資料并蓋企業印章后,到轉入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3、轉入地海關保稅部門在審批企業結轉申請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表》、《登記手冊》和購銷合同或協議與轉出地海關傳輸的結轉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根據結轉企業的實際情況簽注是否分批送貨的意見。辦結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四聯交企業憑以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4、經海關同意實行分批送貨統一報關的,轉出企業應按海關批準的貨物數量進行實際送貨,轉入企業收貨后應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上登記、簽章。在結轉計劃執行完畢或有效期內,轉入、轉出企業應憑雙方《登記手冊》、《申請表》、《登記表》、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單證到轉入地海關辦理形式進/出口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應在結轉貨物辦理形式報關手續時,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并將海關簽印的進/出口報關單退企業。

5、一次性辦結送貨手續的,應在轉入地海關一次性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收回《申請表》和《登記表》。

6、轉入地海關貨管部門在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時,必須與通過網絡傳送的計算機內合同結轉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沒有實現合同備案資料聯網傳輸但符合不按轉關運輸條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轉入地海關必須對《登記手冊》、《申請表》等加強真偽檢查,用加密傳真與轉出地海關進行核實后,才能予以辦理結轉審批和報關手續。

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采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后,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征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征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并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后,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并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于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并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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