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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1:45:22【】0人已围观

简介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21年法律分析: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

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第二條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第三條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為

法律分析:《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印發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四部分: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1.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本稅率: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

3.高新技術企業:15%

4.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15%

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15%

6.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15%

7.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15%

8.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15%

9.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15%

10.集成電路生產企業:15%

11.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10%

12.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3.非居民企業: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 第一條 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所在區域《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第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 規定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第二條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第三條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為

法律分析:《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印發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四部分: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1.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本稅率: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

3.高新技術企業:15%

4.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15%

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15%

6.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15%

7.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15%

8.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15%

9.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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