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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南自由貿易港土地管理條例最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08:26:52【】3人已围观

简介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和

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區域(含規劃控制范圍)及鄰接海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區域協調、綠色低碳等原則,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以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率先實施和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體系,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區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增長極作用。第四條在洋浦保稅港區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有序推進開放進程,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全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戰略定位,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海洋強國、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重大戰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洋浦管委會根據授權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與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給予積極支持,研究解決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設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共同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駐區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構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九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實行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一條洋浦管委會負責編制、批準和實施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與管控,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濟、產業發展協調聯動。第十二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第十三條洋浦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基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第十五條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產業用地試點,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授權,自行編制、頒布實施基準地價及標定地價。第十六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筑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統籌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科技城包括《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等區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第三條科技城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對標國際先進標準,創新體制機制,在科技城開放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等方面先行先試,高水平推進深海科技、南繁科技、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研發、科教研發、遙感等產業發展。第四條科技城應當鼓勵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活動,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制度集成創新體系。第二章治理結構第五條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城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決定科技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建立考核和評估機制。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科技城建設發展相關工作。

三亞市崖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行使科技城的社會管理職能,具體范圍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三亞市人民政府在科技城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科技城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科技城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托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科技城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薪酬總額范圍內,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機制和薪酬體系,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科技城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第八條科技城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引進開發運營企業,委托企業負責科技城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參與科技城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科技城管理機構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第九條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下放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機構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權限,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在科技城設立駐城機構。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科技城管理機構、駐城機構應當明確在科技城的管理權限,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科技城管理機構建立科技城業界共治機制,建設科技城業界共治、社會參與和協商討論的公共平臺。第十一條三亞市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監督機制,依法對科技城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進行廉政監督。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二條三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科技城總體規劃進行部分調整,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科技城管理機構負責根據科技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科技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經批準后實施。

科技城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科技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第十三條科技城開發建設應當嚴守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修復與環境整治,嚴格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堅持綠色發展。

科技城開發建設應當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歷史文化資源,體現自然、傳統和現代融合的城市特色風貌。第十四條科技城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推動產城融合、港城融合、城鄉融合與農旅融合發展。

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科技城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推動區域一體化布局和聯動發展。第十五條三亞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科技城管理機構負責科技城范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征收事項除外。

科技城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可以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科技城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海南:明年起將規范征收征用行為,明確這些補償方式

12月3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公布。

該《條例》重點明確了征收、征用及其補償等事項。

以下是公告和《條例》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105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征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征用實施單位)依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征用不動產、動產的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征用應當遵循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征收征用,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征收與補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征收預公告發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論證。

在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實施成片開發,公共利益情形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城市更新中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項目,已簽訂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

第八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征收,導致征收預公告確定范圍外相關聯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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