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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減稅(海南自由貿易減稅多少)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02:49:47【】4人已围观

简介海南自由貿易減稅多少15%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寫,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際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

海南自由貿易減稅多少

15%

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寫,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際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海南自貿區零關稅政策

法律分析: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提到:全島封關運作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對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海南自貿區政策

海南自貿區政策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

一、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科研和生產所需進口的原輔料、設備等按規定進入自貿港相關政策的“正面清單”或者不列入“負面清單”,享受“零關稅”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根據相關規定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按《海南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分工落實)

二、獎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給予獎勵,每年額度為企業年度研發經費增量的30%,規模以上企業(納入省統計局一套表網報平臺企業)不高于200萬元人民幣,其他企業不高于100萬元人民幣;研發經費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責任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財政廳)

三、獎勵新增高新技術企業

鼓勵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認定獎勵。(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四、獎勵引進高新技術企業

有效期內整體遷入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企業完成遷入注冊后12個月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投入等給予獎勵,額度為企業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5%或研發投入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責任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財政廳)

五、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積極申報海南省重點產業扶持獎勵

在海南省重點產業扶持政策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自主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高新技術企業一旦簽訂“對賭”協議,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實“對賭”條款。(責任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財政廳)

六、減免高新技術企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發生嚴重虧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七、保障高新技術產業用地

將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鼓勵市縣創新用地供給,實行帶項目招標或者掛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供應方式供地,同時積極盤活閑置土地和城鎮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輪產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出臺前,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用地的基準地價,可按照相對應土地用途現行基準地價的60%確定,經省招商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具有重大產業帶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基準地價,還可結合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由市縣政府按照集體決策方式確定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和底價。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積極推行實施標準地制度,支持市縣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向園區平臺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責任單位: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八、加大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現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銀行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創新開發科技貸款保險資金池、融資擔保、科技保險、貸款貼息等符合我省高新技術企業需求的科技金融產品,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信貸和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責任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九、大力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

申報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課題的企業一般應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在本領域國內、省內具有技術優勢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不受限項限制。大力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建設省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院士創新平臺、成果轉化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創新平臺,省級創新券加大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力度。(責任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政策來源買粉絲:

離島免稅套代購多少算犯罪

凡是涉及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都算犯罪,達到五萬元就會進行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33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3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具體來說,構成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購買或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離島信息;加價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等情形。

在法律責任方面,《監管辦法》明確,離島免稅商店將免稅品銷售給規定范圍以外對象的、未在海關核準的區域銷售免稅品等五種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給予警告;對于在一個公歷年度內被海關警告超過3次的,海關可暫停其從事離島免稅經營業務,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撤銷離島免稅商店注冊登記。同時,離島免稅商店還應當按照進口貨物補繳相應稅款。

另外,《監管辦法》還對離島旅客購物行為進行規范,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自海關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并可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一)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二)購買或者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或者提供虛假離島信息的;(三)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

海關此次發布的《監管辦法》對免稅品銷售、免稅品提離以及違反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在免稅品銷售監管方面,《監管辦法》指出,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等銷售免稅品。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海關計征稅款時,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商品,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所對應的稅率。

在免稅品提離監管方面,《監管辦法》規定,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將離島旅客需提取的免稅品施加封志,并提前運送至提貨點。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后變更航班(車次、航次),變更后的航班(車次、航次)時間為原離島日期之后30天內的,免稅商店可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時限的,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離島旅客提貨后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由離島旅客或者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填發稅款退還憑證,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拓展資料】7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了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具體執行細則。分析指出,《監管辦法》作為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重要配套舉措,將為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在規范中促進行業快速發展,從而推動海南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建設。

此前的6月1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放寬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至每年每人10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6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規定,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額度從每年每人3萬元提高至10萬元,離島免稅商品品種由38種增至45種,并取消了單件商品8000元免稅限額規定。公告同時明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參與倒賣、走私的個人、企業、離島免稅店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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