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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運提單在外貿單證中的地位(海運提單有何功能?)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8:28:32【】1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的海運提單有什么特點?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確切的說有如下特點:1、貨物收據。對于

外貿的海運提單有什么特點?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

確切的說有如下特點:

1、貨物收據。

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承運人不僅對于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物權憑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要出于善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后,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并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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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有何功能?

有資料顯示,世界貿易量的約80%經由海運完成,其中采用班輪承運的件雜貨運輸占有很大比重

件雜貨運輸合同大多通過海運提單(MarineBillofLading-B/L)形式表現出來,租船貨物運輸中也廣泛使用提單,提單仍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運輸單證

盡管海運中產生了一些新的運輸單證,盡管提單機制本身面臨許多困擾,但提單在長期運用中被賦予的法律功能穩定了它在外貿與海運中重要的貿易單證與運輸單證的法律地位

《1924年統一關于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BillsofLading》,下稱《海牙規則》,HagueRules)中的貨運合同就是指提單,這雖有失偏頗,但也足見提單之重要性;《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下稱《漢堡規則》,HamburgRules)第1條7款給提單所下的定義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該定義比較符合提單這種運輸單證的本質特征和其實際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

《海商法》第71條也采用了《漢堡規則》的提單定義

一般認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貨運合同的證明及物權憑證的功能,有關提單的法律實務無不是提單功能發揮作用的體現,甚至有關提單欺詐的行為也是利用了提單所具有的功能

由于提單本身就是海運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及提單持有人,提單不同的功能對提單關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樣,本文試圖通過對提單的功能及其相關海運實務的分析,達到正確認識和運用提單的目的,防止提單欺詐行為,維護提單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的信用地位

一、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況提單關系中最初的當事人為承運人(Carrier,以下簡稱船方)和托運人(Shipper,以下簡稱貨方),提單作為貨運合同證明的功能主要是針對承托雙方而言的,表明提單在它們之間具有債權的效力

盡管《海牙規則》把提單與貨運合同相等同,但對提單是否為貨運合同卻存在爭議,提單的受讓人一般將提單視為格式合同,但提單顯然不具備一般合同的基本條件,它是由船方事先單方擬就,僅由船方單方簽署

提單對承托雙方之所以僅起貨運合同證明的作用,主要是因為在船方簽發提單前,承托雙方間已經存在一個貨運合同,如托運單或訂艙單,在班輪運輸中,它們是托運人根據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名、開航日期、航線、掛靠港、運費費率等而填寫的,托運單等本身就是貨運合同,由承托雙方簽字以后,海上貨運合同就成立了,簽發提單是承運人履行貨運合同的一項義務

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

托運單等比較簡單,提單的背面條款卻詳細列明了托運單上所未列有的承托雙方在貨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這類提單被稱為長式或全式提單(LongFormB/L),是通常情況下所采用的提單正規格式,貨方在接受不熟悉的船公司的提單時,應該了解一下提單背面條款中的內容,以明確自己在貨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

提單證明貨運合同的功能并非是絕對的,一旦提單轉讓,對于承托雙方以外的受讓人,或是租船合同下簽發的提單,該功能則不再發揮作用,且在以下不同情況中,提單的地位也發生了不同的變化:㈠提單成為貨運合同對提單的善意受讓人而言,提單本身就是貨運合同,而非僅是其證明,這也正是提單具有債權性的表現

依《海商法》第78條,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這一規定使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等非貨運合同當事人可以受提單條款的約束與保護,使它們憑借提單享有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并以提單把它們與承運人聯系起來:一旦發生貨物滅失或遲延交付,它們則可直接追究承運人或在未付運費的情況下被承運人所追究

㈡租船合同中的提單功能租船合同(CharterParty-C/P以下簡稱“租約”)下,貨方(賣方、承租人)為結匯、為證明貨交船方或為貨抵目的港之前能進行轉售而要求船方簽發提單,這時簽發的租約提單(CharterPartyB/L)一般無背面條款,通常被稱為短式或簡式提單(ShortFormB/L),租約提單因其持有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承租人持有提單時,租約本身就是貨運合同,如果租約上與提單有不同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應以租約為準,此時提單僅為接管貨物的收據與提貨憑證,失去了作為運輸合同證明的功能

租約提單如果轉讓到第三人處,就成為該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貨運合同,并在它們之間因此產生復雜的法律問題

例如,航次租約以出租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中,船東具有雙重身份,在租約里是出租人,在提單中則是承運人

如果租約與提單里船東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一致,則不會產生糾紛,海運實務中二者往往并不一致,提單的風險大大高于租約中的風險,對船東極為不利;另外,卸貨港發生的費用依租約往往由承租人負擔,提單轉讓后,承租人已不是提單當事人,但船東顯然不愿承擔這一本不該由自己承擔的費用,可卸貨港的收貨人又不認租約所確定的這個帳,要收貨人認帳就需有法律依據

為使租約約束非租約當事人的收貨人,為消除提單與租約的矛盾,航次租約下的貨物裝船后,船長往往在提單上加個批注,一般將租約中所有的免責條款或條件條款或運費條款或將它們全部并入提單,以此約束發貨人或收貨人,此為租約并入(In買粉絲rporate)提單制度,這也是租約提單無背面條款的主要原因,因并入的租約條款載有航次運輸中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海商法》也確認了租約的并入,依其第95條,“對按照航次租船合同運輸的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的約定

但是,提單中載明適用航次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

”由于海上的大部分提單受《海牙規則》約束,若租約中的條款與《海牙規則》相抵觸則并入提單的該條款無效

例如,租約中的仲裁條款通常不能并入提單,因其僅指租約糾紛的仲裁,與提單無關;但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如果符合提單中的特殊并入要求的話,或仲裁條款明確依提單解決爭議與依租約解決爭議具有同等效力的話,則租約的仲裁條款也可并入提單

租約條款并入提單的內容有寬有窄,為避免計較所附的為哪些條款,可以注明“所有的條款、條件及免責事項”(Alltheterms、買粉絲nditionsandexceptions)都并入,這樣等于把租約全部附上

此類并入條款的效力被普遍認可,使非租約的發貨人或收貨人實際受租約的約束

國際商會在其關于貿易術語的解釋通則(Inter買粉絲rms)中建議,航次租約下的提單如果有并入條款,提單轉讓時應將租約副本一起轉讓,以便讓提單的受讓人了解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除租約并入外,為消除提單與租約的矛盾,航次租約和定期租約上一般訂有如下的提單條款:“船長簽發承租人提交的提單,不得損害租約(ThemasteristosignB/L〈atanyrateoffreight〉aspresentedbythechartererwithoutprejudicetothecharterparty)”,該條款主要是為了保障出租人(船東)的利益不致因承租人掌握提單簽發權時受到侵犯,定期租約下,船長按該承租人指示簽發的提單如給船東帶來損失時,承租人應該予以賠償

租約提單的情況比較復雜,除以上問題外,還存在租方簽發提單時承運人身份的認定、船舶轉租情況下提單上并入的租約條款以哪個租約為準或租約認定等復雜問題,加之租約不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此,銀行一般不接受租約提單,如果信用證要求或者允許租約提單,必須符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對提單條款的嚴格規定

二、提單作為承運人接管貨物收據時應把握的環節及其法律意義依《海商法》第72條,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

提單可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

提單由載貨船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船方接管貨物后,通常由大副出具一大副收據(Mate'sreceipt),貨方憑此收據換取提單

簽發提單即表明提單上所載的貨物已經在承運人的接管之下,這是提單最基本的功能,無論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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