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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清朝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2 19:08:14【】8人已围观

简介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乾隆皇帝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機構,在清朝主管與外國貿易的機構是廣州的十三行,但是是在光緒皇帝時候設立的,還有在康熙皇帝時期設立的閩海關,管理海外貿易清朝規定

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

乾隆皇帝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機構,在清朝主管與外國貿易的機構是廣州的十三行,但是是在光緒皇帝時候設立的,還有在康熙皇帝時期設立的閩海關,管理海外貿易

清朝規定由朝廷特許的什么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十三行

?(鄭和下西洋) ⑤清朝實行“海禁”與“閉關鎖國”。清朝只開廣州一處對外通商,規定由政府特許的廣州“十三行”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清朝對外貿易的城市有哪些

清王朝的對外貿易,在鴉片戰爭前二百年間,以禁海閉關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勢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以所謂“開放貿易”為其原始積累的手段,清王朝則以限制乃至停止貿易為防范外國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國商人的非法活動方面,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進出口方面,作了許多的限制措施。這時,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結構還很牢固,西方產業也不夠發達,中外貿易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只能維持比較小的速度和規模。

中國對友鄰國家,特別是對南洋群島和東南亞國家的和平貿易,有悠久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為防范西方的侵略,對這一部分民間的和平貿易,也加以限制。盡管如此,它在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發展。從事這些貿易的華僑,在缺乏本國政府保護的情況下,對中外關系的增進,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一、清王朝的禁海閉關政策

從形式上看,鴉片戰爭以前,清王朝禁海閉關的時間并不很長。比較嚴格的禁海閉關,只有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這三十年的時間。其他都是部分的、臨時的禁閉。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對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中俄貿易曾三次停閉。除此之外,對外貿易基本上是開放的。盡管如此,禁海閉關的宗旨和這個政策作為加強國防、防止外國入侵的手段,卻貫徹始終。

(一)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

清王朝禁海閉關政策的內容,大體上有三個方面:一是對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對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三是對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1、關于中國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國商人出海貿易,有長期的歷史傳統。清王朝統治中國以后不久,就開始在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頒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后凡五次之多。為了嚴格執行這一禁令,清王朝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內遷沿海居民。還禁止私人“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從各方面杜絕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實行這樣嚴格的禁海政策,還只是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臺灣鄭成功政權發生聯系,目的主要在于鎮壓臺灣的反清斗爭。但是在清王朝統治臺灣以后,這個政策仍然不時加以運用,作為防止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頒布出海禁令時,距臺灣統一已經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貿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話說,是由于南洋的呂宋、噶喇巴兩地,是“西洋國(西班牙)和紅毛國(荷蘭)泊船之所,藏匿盜賊甚多”。康熙帝已經察覺到西班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的海盜行徑,需要預加防范。這個禁令,實際上只維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后的歲月中,它仍為清王朝對付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一個防衛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于荷蘭殖民主義者在爪哇屠殺華僑,中國福建當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貿易。

2、關于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有海、陸兩個方面:陸路貿易,主要是對沙俄;海上貿易,則是對沙俄以外的西方國家。

在清王朝統治初期,當中國實行禁海時,英國、荷蘭就不斷入侵廣州和福建沿海,公開或秘密進行貿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后,清王朝正式在澳門、漳州(廈門)、寧波、云臺山先后設置海關,開放對外貿易。其中寧波是傳統的對日貿易港口,廈門是中國和南洋的貿易中心,云臺山則是中國沿海貿易的港口,并非對外,只有澳門一口,是專為對西方國家的貿易而設。由于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把澳門看作自己的勢力范圍,排斥其他國家船只的進入,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海上貿易,才由澳門轉移于廣州。廣州也因而成為中國對西方國家貿易的一個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并不以此為滿足。他們要求擴大和絲、茶產區鄰近的廈門和寧波的貿易,甚至企圖深入絲、茶產區,建立貿易據點。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發生洪任輝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后,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關閉廣州以外各口,只許西方商人在廣州貿易。從此以后,除了廈門還允許偶爾由呂宋開來的西班牙船只進口以外,廣州一口貿易制度基本上維持到鴉片戰爭爆發,沒有改變。

中俄陸路貿易的規定,見之于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雙方簽訂的尼布楚條約和恰克圖條約。在尼布楚條約中,規定“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來往,并許其貿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據這個原則,進一步規定:俄國商人每四年得來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卻一再違反這個規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間,俄國商隊一共來了十次,平均兩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于合法商隊。有些私商并沒有合格證書,他們或者在西伯利亞的地方官那里弄一張通行證,或者偽造證書,偷來北京進行貿易。加上邊界上經常發生私逃活動,在制止無效之時,清廷終于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貿易。

恰克圖條約的簽訂,恢復了中斷五年的中俄貿易。在恰克圖條約中,規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圖和尼布楚地方(后定在粗魯海圖)兩處邊界貿易,其中恰克圖的貿易日益增長,很快就成為中俄貿易的一個中心。十年以后,中國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貿易,都移到恰克圖進行。但是,沙俄不僅置中國意見于不顧,繼續派商隊前來北京,而且違背條約,在恰克圖邊界私征稅收,戕害卡官,越界游牧盜竊,私釋竊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后三次停止恰克圖貿易,進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則停達八年之久。

3、關于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對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火炮、軍器是絕對禁止出口的,制造火炮、軍器的原料,如硫磺、銅、鐵,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鐵不許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鐵鍋也不許出口。顯然,從軍火到鐵鍋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同樣,糧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這里當然有經濟上的考慮,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著首位,即防止所謂“接濟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對付西方殖民主義國家的入侵活動中,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紀八十年代后半期,大黃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黃一向是對俄國的一項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對大黃的貿易,特別重視。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無從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第三次停市以后,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黃輸出,連廣州也不許出口,以免輾轉輸入俄國。這樣嚴格的限禁,對遏制沙俄的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圖貿易重新恢復以后,中俄邊境維持了一段比較長的平靜時期。

總起來說,清王朝的禁海閉關,著眼于國防的安全,防止外國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則是由于中國當時仍然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圖重新開市以后,在當年簽訂的恰克圖市約中,開頭就說:“恰克圖互市于中國初無利益”。一年以后,乾隆帝在給英國國王的信中也說:“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一直到鴉片戰爭前夕,道光帝仍然說:“天朝天豐財阜,國課充盈,本不藉各國夷船區區貨物以資賦稅”。這一點,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們承認,他們之所以打不開中國市場,是“因為中國人發現能夠依靠自己的產品生活”,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度以內,能夠保證足夠的“內部安全和繁榮”。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開中國大門,單純憑商品是不夠的,還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國要抵御外國的侵略,單靠禁海閉關,也是不行的,還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閉關的手段,卻缺乏抵御外國大炮的力量,它縱能禁拒于一時,終究不能摒侵略者于國門以外。

(二)對外貿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的管理上,也體現了禁海閉關政策中的限制原則。

首先表現在對外國商隊、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規定:俄國商隊每四年才能來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數不得超過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許超過。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規定更加嚴格。那里的外國船只,最初只許停泊澳門,不許進入廣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準停泊距廣州四十里外之黃埔。澳門的船只,則限定在二十五只以內,不許增添。所有外商船只,必須連環保結,一人犯法,各船負連帶責任。在入港之后,必須卸除船上軍火炮位,方準貿易。護貨兵船,只許在距廣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門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許進入虎門要塞。外國商人在銷貨、辦貨完畢以后,必須依限回國,不許滯留廣州。間有因事滯留,亦應離開廣州去澳門居住,事畢回國。其在廣州居住期間,必須寓歇行商館內,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動。

其次,表現在中外商人相互關系的規定上。

在這些規定中,有以下三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1、外國商人只能和中國官方指定的商人進行貿易。

在恰克圖的陸路貿易中,所有參加貿易的中國商人,必須先向理藩院領票,憑票經商,“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設八行,選殷實者為行首,與眾商會同估定貨價。各商按到集先后,以次交易。

在廣州、寧波、廈門,也有專門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組織。中國出口大宗的絲茶,完全由行商包攬,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進口貨物,也只能賣給行商,不能賣給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質。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廣東地方當局就規定外國商人必須“各自照貨,分別投行”。行商對海關承擔義務,代理外商赴官納稅。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開始對外國商船實行擔保。十年(一七四五),粵海關監督正式設立保商,由各行商選充,定為制度。在承攬貿易之外,還代理外商繳納船鈔、貨稅及其他承保事務。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組織。從此,行商不僅承攬貿易、鈔稅,而且成為外商一切活動的實際管理人。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廣州海關監督將從前行商得選舉行總的辦法定為制度,設立總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選一、二人“總理洋行事務,率領各商與夷人交易”。通過總商,更便于對外國商人的控制。

2、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內地商人進行任何聯系。

這方面的控制,更加嚴格。外國商人不僅嚴禁進入中國內地,而且根本不許與內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禁止外國商人雇傭中國人進入內地購買貨物,探聽貨價。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廣東巡撫又進一步禁止行商代運外國貨物到內地發賣。這就是說,外國商人的買賣活動,只能限于廣州,既不許托人到內地收購貨物,也不許托人到內地推銷貨物。

3、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商人發生資金上的借貸關系。

中外商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在十八世紀初期,就已經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為了禁止這種活動,清王朝也采取了相當嚴厲的措施。在中俄貿易中,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之間,在十八世紀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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