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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清朝前期朝廷特許的對外貿易商行(廣州十三行的歷史發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7 11:50:01【】3人已围观

简介中國古代海外貿易止于什么時候?止于1840年鴉片戰爭前鴉片戰爭后,外國資本主義勢力侵入,中國古代獨立自主的海外貿易逐步變為半殖民地性的海外貿易。中國古代海外貿易1840年鴉片戰爭前中國歷代經海路同外國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止于什么時候?

止于1840年鴉片戰爭前

鴉片戰爭后,外國資本主義勢力侵入,中國古代獨立自主的海外貿易逐步變為半殖民地性的海外貿易。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

1840年鴉片戰爭前中國歷代經海路同外國所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它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造船航海業的進步而不斷發展的,成為古代中國對外經濟聯系的一個主要渠道。

歷史沿革 中國的海外貿易歷史悠久。早在秦漢之前,中國已同近海國家有了貿易往來。漢代商船已遠達印度東南海岸,并同印度支那半島、馬來半島、馬來群島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直接的海上貿易關系。魏晉時期,北方曹魏同日本、江南孫吳同印度支那半島諸國也經常有貿易往來。南北朝時期,中國同沿中印航線各國的貿易更為頻繁。

隋唐時期,因“絲綢之路”阻塞和陸路交通困難,海外貿易空前繁榮。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中國商船的遠航已由印度半島延伸至波斯灣。中國同印度支那半島、馬來半島、馬來群島、印度半島和阿拉伯半島等國的貿易頗為發達。唐代同日本、朝鮮的貿易也十分活躍。自630~894年,日本遣唐使來華達13次以上,往返均攜帶大批商貨。宋元時期,海外貿易更加繁榮。據南宋寶慶元年(1225)趙汝適《諸番志》記載,宋代與50~60個國家和地區有貿易往來。據元汪大淵《島夷志略》記載,元代同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發展了海上貿易關系。這些國家和地區涉及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廣闊海域。

明代,據《明史·鄭和傳》記載,自1405~1433年,鄭和(1371~1435)七次出使“西洋”,遍及今北印度洋及其沿岸,包括孟加拉灣及其沿岸,印度半島,阿拉伯海及其沿岸的30多個亞非國家,中國船隊直達東非海岸。這一壯舉,使中國古代官方貿易達到高峰。明中葉后至清代前期,中國海外貿易因“海禁”和“遷界”而走向衰落。與此同時,歐美各國相繼來華貿易。葡萄牙(1518)、西班牙(1575)、荷蘭(1604)、英國(1637)、法國(1660)、美國(1784)以及丹麥、瑞典和德國等均先后與中國通商貿易。它們在中國建立商館、開設商行,成為清代海外貿易的主要國家。

[鄭和西航示意圖]

貿易港口 隨著海外貿易關系發展,中國貿易港口遍及沿海各地,進出口商品不斷增多。主要貿易港口有:廣州、泉州、福州、漳州月港(今福建龍海海澄)、杭州、揚州、明州(又稱慶元,今浙江寧波)、楚州(今江蘇淮安)、秀州華亭(今上海松江縣)、溫州、江陰軍(今江蘇江陰)、澉浦(今浙江海鹽南杭州灣北岸)、上海、登州(今山東蓬萊)和密州板橋鎮(今山東膠縣)等。其中,以廣州、泉州、杭州和寧波最為重要。出口商品多為手工業品和農產品,主要有:絲綢、瓷器、茶葉、土布、金銀器皿、金屬制品、錢幣及各種生活用品等。進口商品多為奢侈品,主要有:各種珍寶、香料、藥材、毛織品、棉織品、棉花及各種雜貨等。18世紀以后,還有大量鴉片輸入。

[元代泉州港]

經營方式和管理機構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分官方貿易和私人貿易,以官方貿易為主。其中,以朝廷間互贈禮品形式出現的“朝貢貿易”和隨之而來的“隨貢貿易”,是官方貿易的主要形式。其次是官府采辦,即由官府派遣專人出海貿易,以謀取奢侈品和厚利官府采辦是“朝貢貿易”的補充。

私人貿易早于官方貿易。最初為濱海商民進行的近海貿易。以后,逐步由近海伸向遠海。自明中葉以后,由于商業資本發展和官方貿易衰落,私人貿易漸趨重要。私人貿易有合法和走私兩種形式。合法貿易是在官府控制下進行的,有種種限制。因此,走私貿易是經常存在的,明清海禁時期,私人貿易則多以走私方式進行。從事私人海外貿易者,有權貴官吏、大商人、中小商人和游民等。宋元間,稱從事海外貿易的民間商人為舶商,在戶籍上稱為舶戶。明清間,隨著私人貿易發展,還出現了由官府特許居間貿易的壟斷商人或團體。

[爪哇市場上的中國商人(明代)]

中國古代海外貿易管理機構有市舶司和海關。自唐迄明是由市舶使、市舶司進行管理。唐于 714年在廣州設市舶使。宋于971年在廣州始設市舶司,其后分別在八個主要港口設置市舶司、市舶務或市舶場。元代,先后在七個主要港口設立了市舶司,還規定了市舶條例1293年,正式制訂了《市舶法則》23條(實際22條),1314年,又修訂重頒了《市舶法則》22條,進一步完善了市舶管理制度。明代承宋元舊制,仍由市舶司管理海外貿易。

清代始設海關。1684年,清廷廢除海禁。1685年,開澳門、漳州、寧波和云臺山四港對外通商,并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和江海關。清廷還制訂了一系列關稅稅則和管理辦法。從此,海關代替歷代市舶機構管理海外貿易。以后,鑒于西方殖民主義者的違法行為,清廷于1757年只準廣州一口貿易,由粵海關加強管理,直至鴉片戰爭后才開五口通商。

鴉片戰爭后,外國資本主義勢力侵入,中國古代獨立自主的海外貿易逐步變為半殖民地性的海外貿易。

廣州十三行的歷史發展

自唐代以來,廣州一向是我國最重要的商港之一,而廣州十三行,在十七世紀后期至十九世紀中葉這一段期間,又是我國對外貿易中的一種特殊的組織。

關于廣州十三行起始的年代問題,沒有詳細記載的史料。過去的學者曾對這一問題進行考察,歸納起來,約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亦是最早提出的意見,就是把康熙五十九年(1720)廣州洋貨商人組織公行的一年,認為是廣州十三行起始建立的年代。英國摩斯、美國亨德等西方學者主張這一說。后來梁嘉彬著《廣東十三行考》已指出此說的謬誤,認為“是年無非為十三行商始有共同組織(公行)之一年而已”。

第二種意見認為廣東十三行出現在公行成立之年以后,如日本學者稻葉巖古郎以為在乾隆二十五年以后,十三行逐漸變成了公行的代名詞。這一說顯然也是站不住腳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廣東洋貨行起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這是《廣東十三行考》的主張:“粵海設關之年(康熙二十四年)可確定已有十三行”。吳晗在介紹《廣東十三行考》所寫的書評中,基本上同意梁氏的說法。不過,他根據昭漣《嘯亭雜錄》記吳興祚的事:“奏通商舶,立十三行”。認為這是吳興祚始任兩廣總督到粵海設關之年任內時期的事,因而斷定說:“則十三行之立,當為康熙二一至二四年(1682—1685)四年間事。” 在清代前期,廣州的行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依靠政府給予的特權,壟斷了廣州整個對外貿易,形成了一個“公行”貿易制度。

公行確立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為為外貿經手人。此人納銀4萬兩入官,包攬了對外貿易大權。后來,各行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共同聯合組織起來,成立一個行會團體,即所謂的公行。據史記載,于1720年11月26日,公行眾商啜血盟誓,并訂下行規十三條:

第一條: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拆圖報稱。

第二條:為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爰立行規,共相遵守。

第三條: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得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與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議價貨價,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

第四條: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得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第五條:貨價即經協議議妥貼之后,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第六條:為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第七條: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國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第八條:瓷器有待特別鑒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贏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第九條:綠茶凈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第十條: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合同時,均須先期交款,以后須將余款交清,違者處罰。

第十一條: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貨物者處罰。

第十二條:行商中對于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則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條:頭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并列入三等行內。

初時,公行沒有法定的共同領袖,也沒有取得完全統一的部署,組織相當松散,時散時復。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廣東巡撫李湖等奏請明立科條,建議“自本年為始,洋船開載來時,仍聽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帶來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時價銷售,所置回國貨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時定價代買”即是說要復設公行。兩年后,經清政府批準,公行正式恢復,從此一直延續到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前,再也沒有解散過。 鴉片戰爭前廣州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也叫公行、洋行、洋貨行、外洋行。相傳其名起于明代,這種說法,是從《粵海關志》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屬訛傳。號為“十三行”,卻非固定為13 家。清代嚴格實行閉關鎖國政策,規定對外貿易僅限于廣州一口,十三行業務十分發達。為了壟斷對外貿易,廣州16 家洋行于1720 年12 月(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公行”,但遭到外國商人反對。次年被兩廣總督廢止。1760 年(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向粵海關請求成立公行,該行具有亦官亦商的職能。1770 年公行裁撤,眾商皆分行各辦。直到1782年公行制度才最后確立下來。公行對官府負有承保和繳納外洋船貨稅餉、規禮、傳達官府政令、代遞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員等義務,在清政府與外商交涉中起中間人作用。另一方面,它享有對外貿易特權,所有進出口商貨都要經它買賣。初為牙行性質,后也自營買賣。自1820 年(嘉慶二十五年)伶丁洋面鴉片及各項商貨走私貿易興起之后,多數行家營業虧損,資金欠缺,負債很多,常有倒歇。《南京條約》規定開放五口通商,廢止十三行獨攬中國對外貿易的特權。從此,十三行遂日趨沒落。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規定它是經營進口洋貨和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

為了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乾隆帝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家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對于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他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并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盡管外商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但清廷一直加以維護。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

乾隆帝十八年(1753),業務曾一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商專營暹羅(今泰王國)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虔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南安府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只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只貨稅。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個別商人倒賬破產而被官府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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