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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清朝特許哪一機構統一經營對外貿易(清朝末期的經濟是怎樣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8 05:47:10【】6人已围观

简介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乾隆皇帝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機構,在清朝主管與外國貿易的機構是廣州的十三行,但是是在光緒皇帝時候設立的,還有在康熙皇帝時期設立的閩海關,管理海外貿易清朝規定

清朝乾隆年間設置的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是什么?

乾隆皇帝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機構,在清朝主管與外國貿易的機構是廣州的十三行,但是是在光緒皇帝時候設立的,還有在康熙皇帝時期設立的閩海關,管理海外貿易

清朝規定由朝廷特許的什么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十三行

?(鄭和下西洋) ⑤清朝實行“海禁”與“閉關鎖國”。清朝只開廣州一處對外通商,規定由政府特許的廣州“十三行”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清朝閉關鎖國的表現有哪些?

十八世紀,由于中外貿易往來日趨頻繁和人民反清起義不斷發生,清朝統治者擔心外人和漢人會結合起來反對清朝。1717年,清政府下令不許中國商船到歐洲人控制下的南洋地區進行貿易。清政府在對貿易范圍實行限制同時實行禁教,減少中外之間的往來。17世紀末,清政府允許天主教在中國傳播。隨著教會在中國影響的擴大,它開始直接干涉中國的內政。尤其是1704年羅馬教皇格勒門十一訂立“禁約”,禁止中國教徒尊孔祭祖。康熙嚴辭拒絕了這項要求。1720年清政府開始實行禁教政策。1727年又明確規定外國商船只能到福建的廈門兩處。1757年正式實行閉關的政策,乾隆皇帝宣布西洋商船只準在廣東的虎門一處停泊貿易。1759年李侍堯奏準皇帝頒布了《防范外夷條規》,根據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機構。公行是由官方特許的商人組成的壟斷性外貿組織。外國人來廣州做買賣必須經由公行,其行動也由公行的行商負責約束。外國商人只準在規定的時間,即每年的五月至十月間來廣州進行貿易,期滿必須離去。在廣州期間他們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設的“夷館”內。外商在華只能雇用翻譯和買辦,不能雇人向內地傳遞信件。中國人不準向外商借貸資本。條規還規定要加強河防,監視外國船舶的活動。這些規定在以后的嘉慶和道光年間屢被重申。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維護清朝的封建統治,防范西方殖民主義者。但這種自衛措施是非常被動的。

1757年,一道圣旨從京城傳到沿海各省,下令廣州一地外又稱停止廈門等港口的對外貿易,這就是所謂的“一口通商”政策。這一命令,標志著清政府徹底奉行起閉關鎖國的政策。乾隆的這道圣旨常被視為是導致近代落后于世界的原因之一。

清朝末期的經濟是怎樣的

一、清末經濟立法的產生及發展階段(一)甲午戰爭后到清末"新政"前的經濟立法

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的洋務運動開始了中國近代機器工業,但此時的工業尤其是采礦、航運、鐵路等大型產業部門仍然是由政府以官辦的形式壟斷經營。這些官辦企業的組織形式、管理及經營方法與古代官營手工業作坊或官辦礦場并無質的分別。除工業、運輸業有一定的發展外,其他近代經濟部門如銀行業還尚未萌芽,因而以調整近代經濟活動為主要內容的近代經濟立法當然也沒有發生。到七十年代,繼承了古代官辦手工業的一切弊端的官辦企業陷入了困境,再加上政府委派的企業管理人員對近代機器工業的無知,它們幾乎已經無法進行再生產。甲午戰敗以后,清政府財政更加困難,對官辦企業不可能繼續投資。這一局勢迫使清朝政府改變原來完全由國家壟斷一切重要產業的經濟體制,迫使其允許私商參與上述產業的興辦,因而具有近代化色彩的經濟管理法規應運而生。

這一時期制定頒布的主要經濟法規有:1898年公布的《內港行船章程》、1898年8月頒行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以及1897年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上述法規分別對私商開放了新式輪船在內河的自由營運與貿易,以及采礦、鐵路運輸的經營。

(二)清末"新政"時期的經濟立法

庚子變亂后,清政府為應付政治與財政危機,宣布實行"新政"。因經濟體制的改革較之于政治體制的改革相對安全些,因而"新政"首先是從經濟體制的改革開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傳統的工商管理體制,進一步放寬對私人資本參與近代工商業的限制,制定法律鼓勵私人資本投資并保障其利益,興辦近代金融業等等。其主要的經濟立法如下表:

1903--1911年清末公布的主要經濟法規一覽表類別法規名稱公布時間綜合性法規《商人通例》與《公司律》1904年1月21日《破產律》1906年4月25日部門經濟法規商標與專利法規《呈請專利辦法》1904年6月23日《改訂商標條例》1904年財政法規《試辦全國預算暫行章程》1911年2月12日《清理財政辦法》1908年12月21日《清理財政章程》1909年1月11日金融法規《試辦銀行章程》1904年3月《通用銀錢票暫行章程》1909年7月23日《大清銀行則例》1908年2月17日《交通銀行則例》1907年12月8日《銀行通行則例》1908年2月17日《幣制則例》1910年5月23日《兌換紙幣則例》1910年6月16日礦業法規《籌辦礦務章程》1902年3月17日《礦務暫行章程》1904年3月17日《大清國礦務正章》1907年9月20日交通運輸法規《重訂鐵路簡明章程》1903年12月2日社團法規《商會簡明章程》1904年1月11日《商船公會章程》1906年2月11日《農會簡明章程》1907年10月20日

二、清末經濟立法初步構建了中國近代化的經濟制度體系(一)工商管理體制的近代化

19世紀60年代以前,清政府掌管全國工商與財經事務的職能機構分為三大系統:管理全國官營手工業的工部系統、管理全國稅收及專賣的戶部系統以及負責宮廷、皇族工商及財經事務的內務府系統。這種工商管理體制的弊端在于:其一,工部與戶部對官營手工業的管理采用的完全是行政的方法,對工商資源的配置完全基于國家的需要而不是從社會利益,更不是順應市場的需要安排;其二,戶部對私營工商業所關心的只是收取稅款,以及盡可能的限制,以保證國營手工業與專賣利潤,而完全缺乏服務的職能;其三,內務府的設置不僅使工商管理機構重疊設置,而且使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需要更趨背離;其四,工部與戶部都缺乏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統,如戶部內部不是依經濟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單元分司,而是以省為單元分設14清吏司,從而形成了以分散管理地方為主的管理模式,而各地方的經濟管理權主要掌握在督撫手中,不利于經濟的統一,因而也就不利于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而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又是近代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形成的重要前提。

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后,清政府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掌管一切洋務包括通商事務。后來,總理衙門的職掌逐漸擴張,凡有關鐵路、電報、關稅、礦務、制造、貿易等近代工商事務均由其掌管。但這一體制具有很明顯的弊端。首先,總理衙門對近代工商經濟的管理只是兼職而并非專門機構;其次,其下所設南、北洋通商事務大臣仍以地域而不是以經濟部門為單元進行管理,比如對鐵路、通訊等事務,還是由南洋大臣、北洋大臣分別在所轄區域內行使管理權,事權仍無法統一。

甲午戰爭以后,在維新派的促動下,清朝政府對工商管理體制進行了有限的改革,開始根據近代經濟部門的分類設立礦務鐵路總局,管理礦務和鐵路;設立農工商總局,管理農工商事務;各省設立商務局管理本省商務。這一次改革初步改變了經濟管理主要以地域為單元的模式,開始嘗試以經濟部門為單元實行系統管理,并從單純的行政型控制漸變為含服務性的管理。根據總理衙門奏請在各省設立商務局的奏折所言,商務局的職責是"將該省物產行情,綜其損益,逐細講求。其與洋商關涉者,絲茶為大宗,近則織布、紡紗、制糖、造紙、自來水、洋胰子諸業,考其利病,何者可以敵洋商,何者可以廣銷路,……經督撫為之提倡" 。但這一改革是有限的。首先,上述機構在職能上很不明確,還未能完全擺脫古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兼行政與經營于一體的模式。光緒皇帝在頒發成立礦務鐵路總局的上諭時,只是籠統地說"所有各省開礦筑路一切公司事宜,俱歸管理",其后頒布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也沒有就鐵路總公司、礦務局與礦務鐵路總局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從各省商務局的實際活動看,商務局既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同時又可從事經營活動。1896年初,張之洞奏準用息借商款60萬兩,另加息借官款,作為設立蘇州商務局的股本,從事商業經營。山西商務局根據它的集股章程,負責"一切招商集股事宜"。這樣的商務局,更象是一個官督商辦的公司,而不是政府管理商務的機關。其次,新體制也并未能完全打破經濟管理以地方為主的傳統格局。如在關于設立農工商總局的上諭中沒有說明總局與各省由督撫設立的農工商分局之間的隸屬關系,各省農工商分局被控制在督撫手中。最后,新的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力非常有限。如各省商務局的職能性質主要還不是行政機構,而只是向督撫提供信息的買粉絲機構;關于農工商總局的職權,上諭也僅規定為對農工商事務"隨時考察"具奏,顯然它還不具備統一管理全國農工商事務的權力。戊戌變法失敗后,農工商總局即被取消。

20世紀初,清政府實行"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于1903年8月設立商部,作為統轄全國農工礦商諸業的最高領導機構。商部仿日本下分設保惠、平均、通藝、會計四司,分別管理招商、農務、路礦、工商等方面事務。新設商部要求實行服務性管理,要求在"所有商人求見或投遞稟牘及面訴商情自當輸誠以待,破除京外衙門吏阻隔之弊"。1906年7月實行官制改革時將商部改為農工商部。1907年6月,將原屬農工商部的交通及郵政事務單獨劃出,新設郵傳部作為最高交通運輸管理機關。地方商務管理機關則漸有垂直之象,先是商務局改隸商部與地方督撫雙重領導,其后于1908年5月各省設立的勸業道也被置于督撫與商部雙重管轄之下。

"新政"時期工商管理體制的又一重大變化是設立商會,實行商會自治管理。中國古代自唐朝始,政府要求同一地區的同業商人組織行會,一方面負責管理本行對內對外事務,另一方面又代表本行業商人接受政府分配的各項攤派任務。其對本行業的管理主要出于維護本地區本行業的行業壟斷利益,對本行業成員的原料、市場及生產規模實行限制性分配,不允許行業外人員從事本行經營,以避免內外競爭,因而具有較強的行業與地域狹隘性。此外,由于行會為政府所扶持,因而也是政府勒奪商人的一個中介機構。1904年1月公布的《商會簡明章程》改變了古代這種狹隘的行業管理模式。首先,商會是更大地域范圍內所有工商業者的聯合會,不再是較小地域某一具體行業的組織。依《商會簡明章程》,商會最高可于省范圍內組織。其次,商會的對工商業的管理方法不再是行會的壁壘式限制性管理,而是廣泛地聯絡工商業者,為工商業者提供諸工商信息、商務合同公證、商務仲裁以及引導商家采用新式記帳方法等項服務,以促進工商各行業的共同發展。再次,商會還應當協助政府對工商業活動實行調控,對商人"攸關民生日用各物,無故高抬藉端壟斷等情",予以稽查并適當處理,以維護社會利益。

北洋政府直接繼承并發展了清末確立的近代工商管理體制。1912年,主管工商業、農業與交通的三大經濟部門的分別確定為工商部、農林部與交通部。1913年,工商與農林兩部并為農商部,與清末無異。至于商會自治管理體制,1915年北洋政府修訂公布《商會法》不僅重申了商會參與工商管理的職能,而且還明確規定,"(省)總商會、商會得聯合組織全國商會聯合會",進一步將商會的組織范圍擴展到全國。

(二)初步實行了從行政特許經濟到自由主義法制經濟的轉型鴉片戰爭以后的清朝被迫開放了對外貿易,但對國內的工商業經濟仍然很大程度地保留了古代的行政特許權制度。如在甲午戰爭以前,礦業、鐵路、輪船運輸等仍只能由政府經營,私商經營必須獲得政府的行政特許,如1872年清政府同意以民營企業身份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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