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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前言: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

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

前言:

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補救性立法,只要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手段并且確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之行為,就適用該罪名,以全面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具體騙取貸款的行為方式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騙取貸款罪“騙取行為”的理解,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詐騙類犯罪來解釋。“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征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并發放貸款,從而使行為人獲取貸款,并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要“采取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貸款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于自由協商達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須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均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規制,必須在刑法的語境下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無罪判例表明,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等方面。

筆者通過比對23個騙取貸款罪無罪判例和數百個有罪判例(本文僅作部分列舉),通過分類整理,總結出如下幾類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目錄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提供名義貸款人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于夫妻關系而實施,貸款人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貸款人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于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沒有偽造并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于用于生產經營的行為,并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后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行為人采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并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并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并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并未遭受實際的損失,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并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行為人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貸款人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于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騙取犯罪

主要辯點11:貸款人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銀行是因為其他真實材料而決定放貸,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人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未達立案標準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準

正文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于夫妻關系而實施,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

參考無罪案例:(2015)濟刑初字第514號

裁判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1、根據證人賀某、張某某、蔡某的證言以及判決書等書證,證實袁某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北海支行行長蔡某,經與蔡某、信貸部溝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在苗新花到場簽字前銀行已完成了貸款的審查程序,符合貸款條件,且信貸員不認為有欺詐行為,銀行也按合同違約提起了民事訴訟并已判決生效;2、根據證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證言,證實是袁某某讓二人擔保貸款150萬元;3、根據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證人苗某甲的證言,證實貸款當日,是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購買水泥、鋼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信貸員在場,說明銀行知道合同的簽訂情況;4、根據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貸款情況證明,證明中提到張某某幫袁某某辦理貸款情況,并說袁某某有貸款,讓苗新花做借款人,貸款當天袁某某給苗新花打電話讓她到北海支行簽字,因信貸員說大額貸款都有協議書要簽,并拿了樣板協議,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了購買合同,貸款第二天,袁某某打電話讓苗新花給他人還款。根據上述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苗新花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苗新花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于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當事人沒有偽造并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

相關無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雖然是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東,與戴某乙又是父子關系,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經手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只負責公司生產,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申請借款時,被告人戴某甲的具體行為只是在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請貸款的承諾書、股東決議書、公司授權委托書上簽字,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于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考察人員所作的公司經營狀況還好的陳述,對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實質性積極作用,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而公訴機關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時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工藝制品有限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并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于用于生產經營的行為,并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后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

參考無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關于抗訴機關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獲取銀行貸款并私自改變貸款用途,屬于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抗訴意見,經查,關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是銀行工作人員提出并要求其實施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S信用社貸款60萬元的貸款限額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動決定實施行為。從辦理貸款及辦理催款轉貸的過程中看,銀行對邵某某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至始至終是明知的,并沒有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關于邵某某改變貸款用途,經查,邵某某取得貸款后用于浴池經營,并未用于貸款合同約定的購買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將貸款用于浴池經營的行為依舊屬于用于生產經營的行為,并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后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S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故被告人邵某某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號(部分貸款行為無罪)

參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號,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朱某某虛構貸款用途,且在貸款發放后沒有按申請時的用途去使用也沒有變更申請用途,且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要件。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當事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當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3)浙嘉刑終字第274號判決書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應用集成膜技術日處理印染工業廢水2000立方米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獲得平湖市經貿局備案,因要申報國家項目,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斌讓范兆科制作“印染生產線系統節水項目書”,項目總投資為5300萬元。2009年2月,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對該項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了該項目的申報。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未按要求建設節水項目,而采用廉價設備替換項目中的高價設備等手段,以達到通過國家驗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以節水項目名義,向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申請專項資金貸款3000萬元。為順利取得貸款,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及被告人張斌隱瞞了上述情況,并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工礦購銷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與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簽訂兩份合計3000萬元的節能減排專項借款合同。后興業銀行按約將3000萬元發放,由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支配使用。至案發,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僅歸還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問題。經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就此所提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所提檢察意見,亦予以采納。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而根據《刑法》175條之一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孤立的套用該追訴標準,如果發行為人騙取貸款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造成經濟損失,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并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自然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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