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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湖北省對外貿易學校 校長(湖北紡織大學分數線)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1:22:24【】8人已围观

简介中南財大現任校長吳漢東,1951年1月出生,漢族,江西東鄉人,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于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本科,留校任教;1986年中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1995年中國人民大學民

中南財大現任校長

吳漢東,1951年1月出生,漢族,江西東鄉人,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于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本科,留校任教;1986年中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1995年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1996年1月至1997年3月任澳門立法會議員法律顧問。1993年3月至2000年5月,任中南政法學院副院長、院長;2000年5月,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黨委常委。2009年7月1日,入選英國《知識產權管理》(MIP)雜志評選出的2009年度“全球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50人”名單。

人物簡介

學術專長:民商法、知識產權法。 教授,男,1951年1月生,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 吳漢東

長,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京師范大學等校兼職教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湖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選。1992—1993年赴美國錫丘拉茲大學作高級訪問學者,1996—1997年赴香港參與香港基本法的制訂工作,赴澳門任立法議員法律顧問,1999年參加香港舉辦的“中國香港與內地法律比較學術研討會”并作主題演講,2000年訪問德國薩爾大學法學院并作學術報告。

編輯本段研究成果

吳漢東教授主要從事民商法理論、知識產權法等方向的研究。主持完成10多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主持的科研項目有全國優秀博士論文作者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財產權制度比較研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高科技發展中的法律問題”、國家軟科學研究項目“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法”等。出版《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區域著作權制度比較研究》、《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等學術專著6部,主編司法部統編教材、全國自考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等2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70余篇。其論著、論文獲全國首屆優秀博士論文獎、國家教委高校優秀學術著作獎、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政府獎)等10余次。 2001年,中國加入WTO。吳教授審時度勢地指出,知識產權戰略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是中國實施市場競爭的戰略重點和對外貿易的戰略舉措,是當時最早提出知識產權戰略觀念的學者之一。目前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專家組成員。

編輯本段主要社會兼職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中國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買粉絲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編輯本段承擔項目

1.防止技術壟斷與不正當技術競爭立法研究(國家科委科研項目,1987年-1989年) 2.中國區域著作權制度比較研究(中華社會科學基金研究項目,1992年-1996年) 3.西方國家著作權制度研究(國家教委資助出國人員研究項目,1992年-1996年) 4.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法(國家軟科學項目,1999年-2000年) 5.高科技發展中的法律問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999年-2002年) 6.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國家司法部項目,1997年-2001年) 7.財產權制度比較研究——以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為主要研究對象(高等學校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專項資金項目,2000年-2004年) 8.WTO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02年-2004年) 9.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研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03年-2005年) 10.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制度完善(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2004年-2007年) 11.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2004年-2007年) 12.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研究(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2004-2007年)

編輯本段主要學術觀點

綜述

經過二十多年的學術探索與追求,吳漢東教授在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領域均作了諸多開拓性的研究,在不少問題上為后來者奠定了研究的基礎,開拓了研究的視野,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無形財產權理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始終處于學術前沿。

知識產權基礎理論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吳漢東教授先后在《法學研究》、《法學評論》、《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識產權理論范疇,對知識產權基礎理論進行體系化研究,其觀點得到學界的普遍認同。 (一)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 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對于這一新型權利,在理論上難以采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學說加以闡釋,在立法上,也不能簡單搬用有形財產的權利保護方法。基于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及國民待遇方面有別于一般民事主體制度。此外,吳漢東教授倡導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建立知識產品范疇,以概括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的各類權利客體。同時,他對前蘇聯法學家將此類客體統稱為“創作活動的成果”與我國法學家關于“智力成果”的傳統說法進行了批判性分析,并以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的學說為基礎,對知識產品的概念、特征與分類進行了描述、說明與概括,認為其種類主要有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與經營性資信。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定位 吳漢東教授對知識產權法進行了細致的定位分析,探討了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認為知識產權是民法對知識形態的無形財產法律化、權利化的結果,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通過對各國立法體例的考察,他認為在立法史上,凡是范式民法典都沒有知識產權編,凡是規定知識產權編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他指出,當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綜合性、開放式,且最具創新活力的法律規范體系,但是考慮到現代知識產權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規范內容以及其權利范疇不斷變動、發展的狀況,因此該類制度可單行立法,采取民事特別法的體例較為適宜,而不必整體納入民法典。吳教授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宜在民法典作原則規定,但同時保留民事特別法的體例。 (三)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 關于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問題,我國理論界一直未予足夠的關注。上個世紀80年代的教科書及相關著述,多將知識產權表述為一體兩權,即認為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的雙重屬性;90年代的知識產權學說,一般從民事權利體系出發,將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對其作出無形財產權的定性分析。但是,關于知識產權的這種認知仍是不完整的。吳漢東教授以《知識產權協議》與《世界人權宣言》為依據,以經典學說觀點為參照,從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在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在諸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次明確界定了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即以私權名義強調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代表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賦予了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這種權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創造者對自己的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其次是社會公眾分享智力創造活動所帶來利益的權利。吳教授認為這一規定揭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均衡保護思想,即知識財產獨占權的保護與知識財產利益的合理分享,它們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完整內容。 吳教授主張,私權與人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就人權體系而言,私人財產權即是人權的基礎性權利;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權屬性,同時又直接構成基本人權的內容。在私權與人權的統一范疇中理性把握與認知知識產權,有助于全面考察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

無形財產權理論

在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推動下,非物質財富成為社會重要的財產類型,非物質財產的法律制度處于不斷的變革之中。吳漢東教授先后在《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撰文提出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并在《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一書中作了詳細的闡述和論證,引起了學界的高度關注。 (一) 無形財產權基礎理論 財產是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是社會經濟運動的基礎,吳漢東教授認真考察了財產制度從古羅馬到現代的萌生及發展變革的過程,著重探討了當代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四大發展和變化: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新型知識財產陸續出現;經營標記的財產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商業秘密與反不正當競爭納入知識產權體系。 物、財產以至無形財產在我國法學及經濟學著述中被經常使用,且多在轉換意義中使用,因此,學者們多存歧義。吳漢東教授就財產與物這對術語作了仔細的辨析,指出在概念的內涵上(即權利的對象性),財產與物具有客體的同樣意義;而在外延上(即客體的指向范圍),財產與物所包容的要素并不是等同的;物為一切財產關系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之客體,因此對物的概念不宜作過于狹義的解釋。吳漢東教授并不贊同將智力創造性成果概稱為無體物,剖析了作為客體的財產權利是一種制度產品,而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產品。在對知識財產、無形財產與知識產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品不僅概括了知識形態產品的本質涵義,明顯地表現出客體的非物質性。而且它突出了在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屬性和財產性質,因而應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表述為知識產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作為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無形財產權是有別于傳統財產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因而難以采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吳漢東教授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對無形財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客體的非物質是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傳統意義的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他概括了無形財產主體制度的三大重要特征:一是無形產權的原始取得,從創造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二是無形財產權的繼承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從而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是無形財產權制度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以有別于一般財產權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國民待遇原則”。 通過對無形財產權的利用、限制、保護、管理、經濟分析以及它與反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關系等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吳教授成功地構筑起無形財產權的基礎理論體系。 (二) 無形財產權具體制度 吳漢東教授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并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副實。從權利本源來看,主要發生于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從權利對象來看,則由創造性知識及商業性標記、信譽所構成。因此,“知識產權”一詞在眾多無形財產面前已顯得力不從心。由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財富形態的變化,財產越來越多地變為“無形的”和“非物質的”,因而應當對傳統上并不被認為是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權利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和保護。有鑒于此,吳教授主張,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經營標記形態、商業資信形態)所產生的權利。具體包括: 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含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件權)、專利權(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含技術秘密權、經營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2、經營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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