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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宗旨是(華盛頓公約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公約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00:14:45【】8人已围观

简介《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主要內容是什么?《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控制有關的國際貿易而訂立的國際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華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主要內容是什么?

《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控制有關的國際貿易而訂立的國際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通過,對所有國家開放加入,并于1975年7月1日生效。為了使其更加完善,先后于1979年和1987年對《公約》做了兩次重要的修訂,《公約》的附錄也做了多次修改。該《公約》由序言、25條正文、3個附錄和一個說明所組成。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采取許可證制度,保護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不至于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

該《公約》將需要管制的物種分為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一成員國認為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并用3個附錄分別列出物種清單,規定相應的控制制度。該《公約》還詳細規定了進出口何類物種交驗許可證或進出口證明書及取得許可證的條件,并要求各締約國建立瀕危物種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該《公約》是目前較完善的全球性環境保護公約之一,對世界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好評,締約國達110多個。我國政府于1981年1月8日交存加入書,同年4月8日《公約》對我國生效。依據該《公約》的規定,我國在中國科學院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組”,在原林業部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分別作為《公約》所要求的科學機構和管理機構。

華盛頓公約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公約嗎

華盛頓公約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公約。我國加入的四種保護動物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國1992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中國1980年加入。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中國2006年加入。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又稱,國際濕地公約。中國1992年加入。

華盛頓公約介紹

CITES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署,其宗旨是保護野生動植物種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我國是CITES第63個締約方,該公約于1981年4月8日正式對我國生效。農業農村部等27個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

以及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中國野生植物保護協會,國際野生物貿易研究組織,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世界自然基金會,野生救援,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等8家社會團體和駐華非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座談會。

大象保護貿易政策有哪些?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89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達成協議,全面禁止象牙及其制品的國際貿易。亞洲象和非洲象分別于1975年和1989年被列為CITES附錄I 保護物種,禁止任何商業目的的國際貿易。

【中國象牙禁貿令】2016年12月30日,中國國務院發出《關于有序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的通知》,宣布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商業性象牙加工銷售活動。

【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象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明文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簽署,又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宗旨是通過許可證制度,對國際間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制成品的進出口實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進各國保護和合理開發野生動植物資源。

CITES附錄I:附錄I包含所有因和可能因貿易影響而面臨滅絕危脅的所有物種。這些物種標本的貿易必須符合不能因此而進一步危害其生存的非常嚴格的規定,并且僅可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允許簽署貿易許可。

國際環境保護協議都有哪些

(1)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臭氧層是地球和人類的保護傘,由于廣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龍,臭氧層遭到嚴重破壞,其結果是損害人類健康,危害農作物和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引起氣候變化等。為了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85年3月通過、1988年9月生效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9月通過、1989年1月生效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兩次修正)。規定發達國家于1996年、發展中國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種受控物質(ODS),由于這些多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關產品至少有數千種。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隨著工業的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與日俱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主要公害。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危險廢物已從1947年的500萬噸增加到目前的5億多噸,其中發達國家占95%。由于處置場地少,技術復雜,代價昂貴,特別是國內制定了嚴格的環保法規,加上民眾環保意識較強,一些發達國千方百計地將危險廢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災難性的危害。為此,1989年3月通過了《巴塞爾公約》。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按來源分為18種,按成分分為27種。包括中國在內的64個公約締約方1994年通過一個決議,規定立即禁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以最終處置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從1998年起,以再循環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出口也被禁止。

(3)《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戰后,世界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貿易不斷發展,影響了生態多樣性。1973年2月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照物種的脆弱性程度,公約將受控物種分為三類列入三個附錄,并對其貿易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錄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800余種,基本上禁止貿易;附錄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35000種物種,應嚴格限制貿易;附錄三列入任一成員方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應對貿易加以管理。這三類物種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納入第二類和第一類的范圍。許多野生動植物物種或其相關產品的貿易受到嚴重影響。

(4)《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安全議定書》。1992年6月5日簽署的《生產多樣性公約》沒有直接的貿易措施條款,但一些條款對貿易有明顯的影響,特別是關于遺傳資源的取得、知識產權和生物安全規定與國際貿易直接有關。2000年1月28日達成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將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當然,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GMO)飛速發展,正在成為21世紀重要的新興產業,并對農業、醫藥、化工和環保等產生重大影響,為解決糧食短缺、有效藥品及治理環境等問題展示了良好的前景。目前全世界共有50多種轉基因植物產品投入商品化生產。據統計,1996年全球轉基因體物商品化種植面積280萬公頃,1999年達3990萬公頃。美國、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是主要生產國。1995~1998年,GMO作物銷售收入從0.75億美元猛增到15億美元,1999年達23億美元,估計到2010年將增至250億美元。GMO產品的國際貿易也迅猛發展。據統計,日本1998年進口的1597.5萬噸玉米、475.1萬噸大豆(美國分別占進口量的87.9%和78.6%)中,GMO 玉米和大豆分別為435萬噸和105萬噸,占進口量的27.2%和22.1%。

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有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的風險與威脅,一旦出現差錯,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后果:造成基因污染和破壞生態平衡;產生新的毒性或過敏物質,或擴大了寄主范圍,導致病毒災難性的泛濫;轉基因活體及其產品有可能降低動物乃至人類的免疫能力,從而對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產生影響。

為了防范GMO產品對生物安全的影響,規范越境轉移問題,國際社會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通過《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對轉基因產品的越境轉移的各個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影響是巨大的:實行風險評估對國際貿易有負面影響;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規定使得進口程序更加復雜和繁瑣,審批的時間較長,一般為270天,賦予進口締約國為保護生物安全很多的權利;資料評估為進口國控制GMOs進口提供了借口,進口方可以資料不完備或缺少可靠和充分的科學依據而拒絕進口或推遲做出進口決定;實行GMO加貼標簽制度會增加進口國公眾對GMOs及其產品的心理恐懼,從而導致某些GMO產品國際貿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國際市場。另外,一旦采納賠償責任和補救措施,對進口方來說是能保護合法權益,但對出口方則是極為不利的。預計進口國與主要出口國將在這一領域展開較量。同時《議定書》的簽訂將大大促進非GMO產品有機食品的國際貿易,特別是給綠色—有機食品國際貿易的發展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遇。

(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締約方會議。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候的增加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將對地球和人類產生嚴重的影響,1992年6月簽署了該公約,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到2000年共舉行了6次締約方大會。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貿易,但由于溫室氣候控制涉及社會和經濟的方方面面,締約方為履約采取的行動必然會對貿易有著顯著的影響。當締約方制定國家對策時,貿易措施也將會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一旦實施,將直接用信用貿易手段實施溫室氣體減排的交易。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出現國際自然環境保護條約。初期的國際環境條約的內容主要是關于生物資源等方面的自然保護。本世紀 30 年代以后出現了跨國環境污染糾紛。為此, 1954 年制定了第一個關于防治環境污染的國際條約,即《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此后,國際條約在防治環境污染和自然保護等各個方面得到了全面發展。內容包括:防治海洋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有毒化學品污染、放射性及電離輻射污染、有害廢物污染,保護臭氧層、氣候資源、物種和生物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文化和自然遺產、南極、外層空間,以及防治病蟲害和禁止為了軍事目的破壞環境等等。概括地說,主要有兩大類:一是關于防止環境污染、損害和破壞的條約;二是關于保護自然資源并保障其合理開發利用的條約。

本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加速制定各式各樣的環保措施,目前已有大量有關環境的國際條約。僅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1991 年公布的環境方面的多邊國際條約和協定就有 152 項。此外,還有各國簽訂的大量雙邊環境條約和協定,共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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