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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條約是多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6:11:52【】3人已围观

简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多邊條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秘書處設于瑞士日內瓦。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多邊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該公約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秘書處設于瑞士日內瓦。中國于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約,1981年4月8日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

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限制,確保野生動物和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必要性

關于老虎和大象等許多重要物種瀕臨滅絕的廣泛信息,可能使這樣一個公約的必要性顯得很明顯。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的想法時,出于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后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

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制品、木制樂器、木材、旅游古玩和藥品。

一些動植物物種的開發程度很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群,甚至使一些物種瀕臨滅絕。許多貿易中的野生動物物種并未瀕臨滅絕,但達成一項確保貿易可持續性的協議對于未來保護這些資源很重要。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什么公約

關于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

補充資料: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因為該條約系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并于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該公約是為了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世界人民的共同權益而形成的一部區域性公約。中國于2006年9月19日加入該公約,自2006年10月19日對中國生效。

3、《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為保護全球濕地以及濕地資源,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薩爾共同簽署了《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中國于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

擴展資料: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3個附錄內。

附錄I包括超過800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這些野生品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圈養繁殖的動物(而該圈養繁殖作業已在《公約》注冊),以及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視為附錄II物種。

附錄II列出超過32000種物種,它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這些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準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

頻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條約附錄二相當于多少級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相當于我國二級保護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條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劃分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兩種,并在其他條文中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們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是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確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類之一。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國際環境保護協議都有哪些

(1)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臭氧層是地球和人類的保護傘,由于廣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龍,臭氧層遭到嚴重破壞,其結果是損害人類健康,危害農作物和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引起氣候變化等。為了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85年3月通過、1988年9月生效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9月通過、1989年1月生效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兩次修正)。規定發達國家于1996年、發展中國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種受控物質(ODS),由于這些多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關產品至少有數千種。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隨著工業的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與日俱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主要公害。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危險廢物已從1947年的500萬噸增加到目前的5億多噸,其中發達國家占95%。由于處置場地少,技術復雜,代價昂貴,特別是國內制定了嚴格的環保法規,加上民眾環保意識較強,一些發達國千方百計地將危險廢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災難性的危害。為此,1989年3月通過了《巴塞爾公約》。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按來源分為18種,按成分分為27種。包括中國在內的64個公約締約方1994年通過一個決議,規定立即禁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以最終處置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從1998年起,以再循環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出口也被禁止。

(3)《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戰后,世界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貿易不斷發展,影響了生態多樣性。1973年2月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照物種的脆弱性程度,公約將受控物種分為三類列入三個附錄,并對其貿易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錄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800余種,基本上禁止貿易;附錄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35000種物種,應嚴格限制貿易;附錄三列入任一成員方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應對貿易加以管理。這三類物種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納入第二類和第一類的范圍。許多野生動植物物種或其相關產品的貿易受到嚴重影響。

(4)《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安全議定書》。1992年6月5日簽署的《生產多樣性公約》沒有直接的貿易措施條款,但一些條款對貿易有明顯的影響,特別是關于遺傳資源的取得、知識產權和生物安全規定與國際貿易直接有關。2000年1月28日達成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將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當然,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GMO)飛速發展,正在成為21世紀重要的新興產業,并對農業、醫藥、化工和環保等產生重大影響,為解決糧食短缺、有效藥品及治理環境等問題展示了良好的前景。目前全世界共有50多種轉基因植物產品投入商品化生產。據統計,1996年全球轉基因體物商品化種植面積280萬公頃,1999年達3990萬公頃。美國、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是主要生產國。1995~1998年,GMO作物銷售收入從0.75億美元猛增到15億美元,1999年達23億美元,估計到2010年將增至250億美元。GMO產品的國際貿易也迅猛發展。據統計,日本1998年進口的1597.5萬噸玉米、475.1萬噸大豆(美國分別占進口量的87.9%和78.6%)中,GMO 玉米和大豆分別為435萬噸和105萬噸,占進口量的27.2%和22.1%。

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有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的風險與威脅,一旦出現差錯,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后果:造成基因污染和破壞生態平衡;產生新的毒性或過敏物質,或擴大了寄主范圍,導致病毒災難性的泛濫;轉基因活體及其產品有可能降低動物乃至人類的免疫能力,從而對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產生影響。

為了防范GMO產品對生物安全的影響,規范越境轉移問題,國際社會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通過《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對轉基因產品的越境轉移的各個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影響是巨大的:實行風險評估對國際貿易有負面影響;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規定使得進口程序更加復雜和繁瑣,審批的時間較長,一般為270天,賦予進口締約國為保護生物安全很多的權利;資料評估為進口國控制GMOs進口提供了借口,進口方可以資料不完備或缺少可靠和充分的科學依據而拒絕進口或推遲做出進口決定;實行GMO加貼標簽制度會增加進口國公眾對GMOs及其產品的心理恐懼,從而導致某些GMO產品國際貿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國際市場。另外,一旦采納賠償責任和補救措施,對進口方來說是能保護合法權益,但對出口方則是極為不利的。預計進口國與主要出口國將在這一領域展開較量。同時《議定書》的簽訂將大大促進非GMO產品有機食品的國際貿易,特別是給綠色—有機食品國際貿易的發展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遇。

(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締約方會議。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候的增加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將對地球和人類產生嚴重的影響,1992年6月簽署了該公約,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到2000年共舉行了6次締約方大會。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貿易,但由于溫室氣候控制涉及社會和經濟的方方面面,締約方為履約采取的行動必然會對貿易有著顯著的影響。當締約方制定國家對策時,貿易措施也將會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一旦實施,將直接用信用貿易手段實施溫室氣體減排的交易。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出現國際自然環境保護條約。初期的國際環境條約的內容主要是關于生物資源等方面的自然保護。本世紀 30 年代以后出現了跨國環境污染糾紛。為此, 1954 年制定了第一個關于防治環境污染的國際條約,即《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此后,國際條約在防治環境污染和自然保護等各個方面得到了全面發展。內容包括:防治海洋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有毒化學品污染、放射性及電離輻射污染、有害廢物污染,保護臭氧層、氣候資源、物種和生物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文化和自然遺產、南極、外層空間,以及防治病蟲害和禁止為了軍事目的破壞環境等等。概括地說,主要有兩大類:一是關于防止環境污染、損害和破壞的條約;二是關于保護自然資源并保障其合理開發利用的條約。

本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加速制定各式各樣的環保措施,目前已有大量有關環境的國際條約。僅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1991 年公布的環境方面的多邊國際條約和協定就有 152 項。此外,還有各國簽訂的大量雙邊環境條約和協定,共有 180 多項與環境和資源有關的國際條約。

在眾多的國際環保公約中,約有十幾項公約中含有與貿易有關的條款。這充分表明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有著緊密的聯系,并由此而產生日益廣泛的影響。與貿易有關的環保法規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 19 世紀 70 年代到 1971 年,這一階段是與貿易有關的環保法規的產生階段。一些國家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對進口商品的衛生檢疫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運用進出口的措施來解決跨越國界的一些環境問題。

最早的多邊協議之一是 1900 年的保護非洲野生動物、鳥類、魚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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