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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煤炭貿易詐騙案例(中國農業銀行招聘網站上注冊的時候發現證件號已經被注冊了,但是我沒有注冊過,怎么辦啊?)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1 05:57:49【】4人已围观

简介我想了解一下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案情經過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采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采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余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后,并在戴授意、幫助下,采取存折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別于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于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后,支行先后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國,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并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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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題22分)

案情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伙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有取出現金)。錢某向銀行查詢知道真相后,讓趙某還給自己9萬元。

同年6月26日,趙某將錢某約至某大橋西側泵房后,二人發生爭執。趙某頓生殺意,突然勒錢某的頸部、捂錢某的口鼻,致錢某昏迷。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尸體”縛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于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于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后,聲稱2小時后孫某即可見到丈夫。

28日下午,錢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于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后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問題

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什么?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

4.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5.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什么?

三、(本題21分)

案情

張某——某國企副總經理

石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某——張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納

石某請張某幫助融資,允諾事成后給張某好處,被張某拒絕。石某請出楊某幫忙說服張某,允諾事成后各給張某、楊某400萬股的股份。后經楊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張某指令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用于股權收購項目。2006年5月10日,楊某因石某允諾的400萬股未兌現,遂將石某訴至法院,并提交了張某出具的書面證明作為重要證據,證明石某曾有給楊某股份的允諾。石某因此對張某大為不滿,即向某區檢察院揭發了張某收受賄賂的行為。檢察院立案偵查,查得證據及事實如下:

——石某稱:2006年3月14日,在張某辦公室將15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同年4月17日,在楊某催促下,讓姜某與楊某一起給張某送去40萬元。因擔心楊某私吞,特別告訴姜某一定與楊某同到張某處(石某講述了張某辦公室桌椅、沙發等擺放的具體位置)。

——姜某稱:取出40萬元后與楊某約好見面時間和地點,但楊某稱堵車遲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處理,就將錢交楊某送與張某。

——楊某稱:確曾介紹張某與石某認識,并積極撮合張某為石某融資。與姜某見面時因堵車遲到,姜某將錢交給他后匆匆離開。他隨后在自己車上將錢交給張某,張某拿出10萬元給他,說是辛苦費(案發后,楊某將10萬元交檢察院)。

——張某稱:幫助石某公司融資,是受楊某所托(檢察院共對張某訊問六次,每次都否認收受過任何賄賂)。

據石某公司日記帳、記帳憑證、銀行對帳單等記載,2006年3月6日張某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別有15萬元和40萬元現金被提出。

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和刑事證明理論,運用本案現有證據,分析能否認定張某構成受賄罪,請說明理由。

答題要求

①能夠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及對刑事證明理論的理解,運用本案證據作出能否認定犯罪的判斷,指出法院依法應當作出何種判決。

②觀點明確,分析有據,邏輯清晰,文字通暢。

四、(本題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授權委托書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賠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決定與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名義按130萬元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絕追認丙公司行為,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所有權歸誰?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丁、戊公司簽定的轉賣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尾款?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時要求甲公司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為什么?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7.丙公司將綠豆轉賣給己公司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為什么?

五、(本題20分)

案情 甲省A縣大力公司與乙省B縣鐵成公司,在丙省C縣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鐵成公司出售3,000噸煤炭,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約定,因合同所生糾紛,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中,為便于裝船運輸,鐵成公司電話告知大力公司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經海運向鐵成公司發運2,000噸煤炭,存放于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力公司依約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發煤款遭拒,遂決定暫停發運剩余1,000噸煤炭。

在與鐵成公司協商無果情況下,大力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解除合同。審理中,鐵成公司辯稱并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季某(季某是鐵成公司業務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貨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季某以長遠公司業務代表名義出具的。經查,長遠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認長遠公司為其杜撰。據此,一審法院追加季某為被告。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鐵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季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鐵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責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送達后第10天,大力公司負責該業務的黎某在其手機中偶然發現,自己存有與季某關于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及剩余煤炭發運等事宜的談話錄音,明確記錄了季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此項煤炭買賣的有關情況,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的請求。

問題

1.本案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么?

2.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什么錯誤?為什么?

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4.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何錯誤?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個(些)法院申請再審?

6.法院對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如何處理?為什么?

六、(本題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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