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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現實生活中服務貿易的例子(舉幾個重要的例子說明一個私營的保險系統如何使市場經濟受益?謝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0:06:07【】8人已围观

简介服務貿易四種類型舉例法律客觀:《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貿易所下的定義代表多數專家的意見,該協定從貿易方式的角度,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是指涉及下列范圍的交易活動: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

服務貿易四種類型舉例

法律客觀: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貿易所下的定義代表多數專家的意見,該協定從貿易方式的角度,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具體是指涉及下列范圍的交易活動: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這些交易活動的具體解釋是:1、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從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務”過境,通過電訊、郵電、計算機聯網等實現,至于人員和物資在現代科技環境下則一般無需過境。例如,國際金融中的電子清算與支付、國際電信服務、信息買粉絲服務、衛星影視服務等。2、境外消費(買粉絲nsumptionabroad)。在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本國病人到外國就醫、外國人到本國旅游、本國學生到外國留學等。3、商業存在(買粉絲mercialpresence)。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成員方境內的商業實體提供服務,它是4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務貿易活動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場準入和直接投資,即允許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商在另一成員方境內投資設立機構并提供服務,包括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該機構的服務人員既可以從提供商母國帶來,也可以從東道國雇傭。例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酒店、建零售商店和開辦律師事務所等。4、自然人流動(movementofnaturalpersons)。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的實體在另一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進口方允許個人入境來本國提供服務。例如,外國教授、工程師或醫生來本國從事個體服務。

國際服務貿易中哪些例子可以闡明服務的基本特征

1、不可貯存性。

2、進出口的表現方式與貨物不同。

3、貿易主體和客觀非同時轉移。

是同期國際貨物貿易年平均增長率2.5%的兩倍。到1993年,世界服務貿易額達到10300億美元,在全球貿易總額中的比重超過1/4。

人們預計,隨著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協議的實施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正式運行,各國將進一步開放服務市場,服務貿易也會隨之進一步發展,到本世紀末將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1/3。

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加大: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服務貿易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只有710億美元,而到1980年則猛增至3830億美元,10年間增長5倍多。1980年以后,國際服務貿易依然保持著迅速增長的勢頭,年平均增長率約5%。

請問國際服務貿易四種形式,過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的流動,都有些什么企業案例呢?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所發生的服務買賣與交易活動

這種服務是指以提供活勞動德形式而滿足他人需要并獲得外匯報酬的活動

1.過境交付: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如電信服務和網搜索絡服務

2.境外消費: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如到國外看病、到國外學習,或外國來旅游等

3.商業存在: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它是服務貿易活動中最主要的形式

4.自然人流動: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如講學等

服務貿易的例子歐盟有哪些

這個服務貿易領域包括:

1、金融服務:歐盟在金融服務領域占據著世界領先地位,其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都有廣泛的業務。

2、旅游服務:歐盟擁有豐富的旅游資源和文化遺產,吸引了大量的國際游客。

3、電信和信息技術服務:歐盟在電信和信息技術領域擁有先進的技術和服務,其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業務。

4、買粉絲和專業服務:歐盟的買粉絲和專業服務行業也非常發達,其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業務。

5、文化和創意產業:歐盟在文化和創意產業方面也非常強大,其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業務。

舉幾個重要的例子說明一個私營的保險系統如何使市場經濟受益?謝謝!!!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正常運轉迫切需要建立保險市場,而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又需要健全合理的保險法律制度,因此,保險立法問題是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序運轉的重大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恢復和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立法機關先后頒布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但是,我國保險立法的現狀與保險事業的發展很不相稱,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而且保險立法在內容上、體系上也不完善、不科學,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剛剛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是新中國的第一部保險基本法,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體系結構上,都使我國的保險法律制度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它的實施,無疑將使我國保險市場規范化、有序化,從而推動我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界分:

保險法適用范圍單一化對保險法適用范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是緣于我國保險制度運行現狀中這樣一個現實:即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不分,混同和交叉經營現象突出;而同時,我國以往的保險法律法規從未對保險的概念及外延加以定義和界定,對保險法的適用范圍也未加以明確,從而導致保險法律制度對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交叉經營行為缺乏規范和調整乏力。

保險,從其性質上區分,可以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兩大類,這兩類不同性質和功能的保險業務是不能混合經營的。其理論依據,我們可以借用新制度經濟學來分析,保險制度可視為一種有效配置“穩定‘’資源的制度,而”穩定“資源的有償配置過程也就是供給保險物品的過程。保險制度可以提供兩種保險物品,一種是”公共性的“(失業、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服務);另一種是”私人性的“(居民、企業的財產和人身保險服務)。

私人保險物品的供求是一種個人選擇過程,每個人都可以依據自身風險的大小以及對穩定效用的追求程度向保險公司自由選擇不同種類的保險物品,這一過程同時體現市場交易規則,對意外損失與傷害性質的私人保險物品由市場來提供,一方面可以節約組織成本,減少外部效應,另一方面還有利于保險物品供求本身的均衡。私人保險物品的供給是競爭性的,誰提供的物品質量更高,保障得越周到,大家就投誰的(貨幣)票。公共保險物品的供給則是一種公共選擇過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諸如失業救濟、老年保障、工傷保險等是無法完全通過市場配置的,人們一般不愿意在就業時通過預先交費來為將來可能出現的失業提供保障;況且交了費自己或許正好不失業,就會出現外部經濟效益,因為兌現的畢竟是部分人,若對此類保險物品采取市場配置的方式,則會無人付費,這樣就必須由政府出面采取集中的強制方式(征稅或統籌),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可見,社會保險是一種由政府出面主動利用外部經濟效益來配置“穩定”資源的社會保障制度。顯而易見,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是保險系統中兩個不同的子系統,商業保險提供的是私人性保險物品,社會保險則提供公共性保險物品;提供私人保險物品的商業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體現市場交易原則和競爭規律;提供公共保檢物品的社會保險是-種政府行為,帶有強制性和社會政策性;商業保險的功能是保障企業和公民的財產或人身免受意外損失或傷害;社會保險則是保障勞動者在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基于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私人保險物品和公共共保險物品的供求方式是不同的,二者之間的任何混同和替代都只能導致社會總效應損失,使珍貴的“穩定”資源的配置非效用性。

因此,保險制度的改革,要求把現有倒錯的制度安排邏輯再顛倒過來,把混亂和交叉的秩序理順。這就是,要使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主體的商業保險公司的職能凈化到只提供私人保險物品,同時設立完善的代理經營公共保險物品的政府機構。在立法時須對兩類保險分別立法,即《商業保險法》和《社會保險法》,并合理界定二者之間的適用范圍。其實世界各國的保險法都只是適用于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由國家另行制定專門的法律。各國立法時,通常不把社會保險立法歸人保險法一類,如日本的《六法全書》即將社會保險立法歸入“社會法”一類。我國著名保險法學者李嘉華先生也曾明確指出:“有的人認為,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應當包括社會保險,以及其它以社會保障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我們認為,社會保險不屬于保險法的調整范圍。”[1]

我國剛剛頒布的保險法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從保險的定義上,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商業保險行為”,這一規定明確了保險法制調整范圍,對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作了合理劃分,確定了保險之“商業保險”的性質。其次,在商業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資格上確定了“專營主義原則”,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只能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包括勞動和民政部門都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這樣就禁止了保險的非同業競爭,杜絕了“社會擅辦保險”的現象。最后,從業務范圍上規定了“禁止兼業原則”,即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這樣就把商業保險公司的職能定位在商業保險的經營與服務上。

三、從分立走向合并;保險法體系結構的一體化

綜觀世界各國保險法制發展史,在內容上經過了一個從私法到公法的發展過程,傳統的保險法在學理上是商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專門以保險合同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商事法律,屬于私法范疇,保險法在內容上即保險契約法。

20世紀30年代以來,鑒于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深刻變化,國家干預主義逐漸取代自由放任主義,其對立法和法律的發展產生的積極影響是,在包括保險法在內的商法領域實行大規模的公法干預政策,“其典型的方式就是向傳統商法輸入刑法、社會法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公法性規范,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性特征。”丹尼斯。特倫在談到這一法律發展過程時曾指出: ?現代商事實踐中,國家干預是通過在商法中契人公法性規則得以實現的,因此,商法是否自成體系的爭論再也不能僅僅局限在私法范圍之內,或僅僅局限它與民法之比較。“[2]公法對商法的侵入,在保險立法方面的表現就是”催育“保險業法的產生并推動其發展,”保險業法者是在原有的保險組織之基礎上,再規定保險企業成立的核準登記、營業范圍之限制,保險企業成立與其運用的限制等公法性質的保險事業監督的規范。“[3]現代保險法在內容上已突破了傳統保險法私法框框,增添了一個新的”成員“-保險業法。這樣,現代保險法在內容上具有二元性特點。臺灣學者鄭玉波指出:”保險法是以保險為規律對象的一切法規之總稱,包括保險公法與保險私法兩者而言,所謂保險公法就是保險有關之公法的法規,例如保險監督之法即是;所謂保險私法就是保險有關之私法的法規,如保險組織法及保險契約法即是。“[4]也就是說現代保險法在內容上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保險合同法,主要調整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二是保險業法,主要規定政府對保險公司的監督和管理關系。

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保險業法上都是通過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兩大支柱來構筑保險法體系的。,但在立法體制上,卻有兩種不同的立法組成模式:一是分別立法,即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立法是兩個單獨的法律;二是將兩種內容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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