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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直播帶貨屬于法律事實(直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21:11:45【】2人已围观

简介直播帶貨屬于事實行為嗎“直播帶貨”屬于線上交易行為。第一種觀點認為,網紅“直播帶貨”屬于商業廣告。網紅“直播帶貨”的本質是一種商業廣告活動,其中直播賣貨的網紅主播只要符合“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

直播帶貨屬于事實行為嗎

“直播帶貨”屬于線上交易行為。

第一種觀點認為,網紅“直播帶貨”屬于商業廣告。網紅“直播帶貨”的本質是一種商業廣告活動,其中直播賣貨的網紅主播只要符合“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就應當被認定為《廣告法》中的“廣告代言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網紅“直播帶貨”屬于電商交易模式。在《2019網紅電商生態發展白皮書》中,網紅“直播帶貨”被定義為“網紅電商”,即具備網絡影響力的網絡紅人通過內容或電商平臺,為用戶推薦、售賣產品。商家向網紅主播支付服務費用,讓主播們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通過其影響力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服務。網紅“直播帶貨”模式等同于線下商場售貨員現場推銷,線下售貨員現場的推銷行為在執法實踐中不被認定為商業廣告,網紅“直播帶貨”不屬于《廣告法》調整的范疇。

第三點觀點,網紅“直播帶貨”兼具以上兩者特征。網紅“直播帶貨”是具有強烈商業廣告色彩的電子商務活動,但是又具有傳統商業廣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動性、直觀的體驗性和明顯的交易屬性等。同時,網紅在“直播帶貨”時與商家及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一致。因此,不宜“一刀切”式地認定為商業廣告或電商交易。

網絡直播屬于什么經營范圍

網絡直播可以這樣寫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網絡直播及相關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買粉絲及技術服務;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的零售;廣告設計、制作、代理及發布;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服務;會議會展服務;文化藝術活動交流策劃(不含營業性演出)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網紅直播間售假貨,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網紅直播賣假貨,可能會涉及到網絡詐騙,網紅會承擔,商品的假一賠十的賠償

如果售賣假貨的金額過大,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一定程度上網紅帶貨會承擔虛假宣傳,嗯,也會判相應的刑責

收假的行為可能會讓網紅的面子失去,而且對網紅的賬號進行封鎖,嚴重的要賠償消費者的所有損失

直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網絡直播可以這樣寫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網絡直播及相關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買粉絲及技術服務;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的零售;廣告設計、制作、代理及發布;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服務;會議會展服務;文化藝術活動交流策劃(不含營業性演出)。(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執照辦理具體流程:1、辦理“名稱預告核準通知書”: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到工商大廳辦理;2、提供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必要時提供前置許可證明),填寫《個體戶開業申請表》,簽字,繳費;3、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游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直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可以表述為“銷售代理”、“個人互聯網直播服務”,其中“銷售代理”屬于一般事項,無需備案或取得相關許可證;“個人互聯網直播服務”需備案登記。線上營業性娛樂演出:是指依托于網絡的,在網絡上發起,并全部在網絡上進行的娛樂演出,于網絡上發布活動信息,募集活動人員,在網絡上進行的演出。例如依托直播平臺進行的娛樂直播, 虎牙、斗魚、龍珠、熊貓、戰旗等直播平臺是當前十分火爆的直播平臺。

法律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紅直播帶貨對經濟造成的財產損失大概是多少?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的現象越來越突出,網絡直播帶貨也給各個參與的人員與平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但是與此同時,各種由于“網紅帶貨”造成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某些網紅由于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存在各種違法和違規的行為,所推銷的貨品的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也導致了許多消費者向“網紅”索賠的問題,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網紅”們應當怎么樣保護自身的安全,在不違法犯國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下文中,筆者從幾個主要的方面簡要講講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義

“網絡紅人”是指在現實或者網絡生活中因為某個事件或者某個行為而被網民關注從而走紅的人或長期持續輸出專業知識而走紅的人。

“網紅直播帶貨”是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在網絡實時交流之中對某些商品進行宣傳,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和信任資本,對商品的銷售進行刺激,促進某個或者某種商品消費的行為。

基于上述的定義,“網紅直播帶貨”其實是一種營銷方式,商品的銷售者為了自身商品的銷售,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和一定的社會信任資本的人展開合作,由“網紅”負責對商品進行推銷,商品銷售者負責銷售的一種新的銷售模式。

2,網紅的主體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合作

“網紅”以自然人身份與商品銷售者進行合作,以其自身擁有的流量和影響力對商品銷售者的商品進行推銷,提高商品銷售者的銷售量,為銷售者賺取相應的利潤。在這種情形之下,“網紅”和商品銷售者之間成立的關系主要有兩類:

雇傭合同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商品銷售方與“網紅”簽訂雇傭合同,雇傭合同約定“網紅”利用自己的網絡影響力和信任資本為商品銷售方的商品進行推銷,“網紅”付出自己一定的勞動而商品銷售方給予“網紅”相應的對價。

委托合同關系

委托關系,是基于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商品銷售者與“網紅”簽訂《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協議》,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商品銷售者委托“網紅”在進行網絡直播的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宣傳,促進商品銷售。商品銷售者給予“網紅”相應的費用。

以公司名義與商品銷售者展開合作

如果“網紅”隸屬于某個經紀公司名下,則應當視為“網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在對外承接商務合作之時則會要求“網紅”履行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由于“網紅”所實施的行為為公司所要求的行為,故“網紅”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那么,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引發的責任將會由公司先行承擔,如果“網紅”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要求“網紅”進行賠償。

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商品進行用戶評價

如果“網紅”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某個商品的使用感覺、建議和其他主觀的基于事實的一些觀點進行發布,應當認為該種行為不構成廣告行為。

3,網紅承擔的責任

“網紅”在網絡直播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推銷,是否符合《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的傳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訊息來源角色,并且根據其所具有之說服力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那么,“網紅”應當屬于《廣告法》之中的廣告代言人。網紅”是否屬于明星代言人呢?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我們應當認為,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那么“網紅”也應當屬于“明星”的一種。無論是“明星”還是“網紅”,在承接廣告或者做推廣之時,都應當注意法律的規范,避免觸碰法律,損害他人利益。正是由于某些“網紅”或者“明星”的法律意識不強,又或者沒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做支撐,在實際的廣告代言過程之中產生了許多的問題,遭受沒有必要的名譽及經濟損失。例如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張鐵林、范偉、王剛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網站涉嫌加盟騙局、郭德綱代言的“藏密排油”的廣告等等,明星由于代言諸如此類的廣告遭到索賠或者處罰的案例數不勝數。在專業的“直播帶貨”的主播之中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例如知名網紅模特劉某,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遭到刑事處分和民事索賠。其實,在某些情況之下,或許他們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他們所擁有的的影響力,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盡到必要的審慎的義務。

民事責任

如上文所述,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分為兩種情形:1、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業合作中可能承擔的責任;2、以公司名義開展商業合作可能承擔的責任。無論是自然人身份還是公司身份,在廣告宣傳過程之中如果存在問題,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 第56條之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04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產品質量法》第58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之中可能會較大概率地觸碰法律,如果自身沒有注意相關規定,則將會導致自身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遭受的損失將會是巨大的,其中不僅包括金錢損失還包括名譽損失,其后果也是難以估計的。

刑事責任

如果廣告代言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則將會觸碰《刑法》。例如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某直播平臺宣傳、出售自制的“純中藥減肥膠囊”,獲利巨大,并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4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后,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而在刑事責任之中,最可能觸碰的刑法有關詐騙、虛假廣告、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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