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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外代付是境內銀行以委托身份(什么是銀行代付業務?)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12:25:38【】0人已围观

简介什么是銀行代付業務?代付,就是有人轉給你了一筆錢.一、查看方法:以蘋果12iOS15中國銀行APP6.10.6版本為例。1、打開中國銀行手機APP,輸入手機號碼、密碼,點擊登錄。2、之后點擊賬戶管理。

什么是銀行代付業務?

代付,就是有人轉給你了一筆錢.

一、查看方法:

以蘋果12iOS15中國銀行APP6.10.6版本為例。

1、打開中國銀行手機APP,輸入手機號碼、密碼,點擊登錄。

2、之后點擊賬戶管理。

3、點擊交易明細。

4、點擊相應的交易金額。

5、進入明細頁面,就可以查到對方的賬戶名稱、賬號等來源了。

二、銀行代付交易是一種交易行為,指客戶委托銀行接替其支付的交易行為。由于銀行收到客戶的委托,以代理身份辦理各種款項的收付事宜,這些款項是由企事業單位通過批量文件方式發起的,所以需要從自身單位的結算賬戶向持卡人指定銀行卡賬戶進行款項支付。

銀行卡代付交易能實現公對公、公對私、私對公、私對私的銀行資金轉賬交易。

三、銀行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托付款業務,一家銀行的客戶申請融資時,該行以自己的名義委托另一家同業為該客戶提供融資,并在業務到期日由自己歸還代付款項本息。

四、在銀行國際業務中,如果是委托海外銀行付款,一般稱為“海外代付”業務。此前由于境內美元緊張和成本飆升,美元的海外代付業務是銀行業的一種常見操作,但整體代付規模受銀行外債額度限制。

五、代付種類:

1、代收上繳款項;

2、代收代付貨款;

3、代管福利帳戶;

4、代收代付共用事業費;

5、代收代付有價證券款;

6、代收代付其他約定款項;

六、代付代繳辦理流程:

1、銀行自動扣繳方式

(1)收款單位與銀行簽訂代收費業務協議,并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2)客戶擁有銀行銀行卡或活期存折賬戶,同時簽訂代付代繳業務委托書并且辦理代繳費手續。

(3)銀行根據收費單位送交的收費數據,核實一致后,從客戶賬戶中直接扣劃資金到收費單位賬戶。

2、客戶主動繳付方式

(1)收款單位與銀行簽訂代收費業務協議,并開立結算賬戶。

(2)客戶自行到銀行柜臺或其他電子渠道辦理繳費業務。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托收據并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征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后,應于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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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托收據并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買粉絲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于進口商在中國境內并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買粉絲。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于對我海外分行來自于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于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采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于“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于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采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后計算征稅。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代扣代繳的所得稅結匯

法律主觀:

企業所得稅和企業以及經營單位密切相關,因此,對于企業和經營單位來說,了解企業所得稅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企業對外支付應怎樣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第一步: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履行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從上述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類源泉扣繳的范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法直接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相關居民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視稅務機關制定情況。所謂“機構、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因此,企業發生對外支付時,如果支付對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上述“機構、場所”,則屬于源泉扣繳范圍,即時存在上述“機構、場所”,判斷支付款項是否須上述“機構、場所”有聯系,如果沒有聯系,也屬于源泉扣繳范圍。第二步:判斷支付的款項是否屬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上述條款規定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因此企業在發生對外業務,支付款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是否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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