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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外倉儲費用包括多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7:29:41【】5人已围观

简介什么是FOB價格,在外貿上用的很多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2、CFR價換算

什么是FOB價格,在外貿上用的很多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 FOB價+國外運費CIF價=( 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CIF價= CFR價 /(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FR價= 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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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先來看一個案例:

青島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稱賣家)與韓國公司(下稱買家)簽訂貿易合同,由青島公司向韓國公司出口木質家具一宗,貿易方式為FOB。

賣家備齊貨后依據買家指示向青島貨代A訂艙并交貨,貨代A向賣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單,提單簽發人為B公司。

賣家拿到提單后依據約定憑提單復印件向買家主張貨款,但直到貨到目的港也未見收貨人付款。雖然提單還在自己手上,但是,畢竟貨款沒有收到,再退運或轉售第三方都要帶來不小的損失,于是,賣家繼續催促。但是,后來,賣家得知貨物已被提走,買家不會再付款了!提單在手,貨物怎么會被提走?

于是賣家訴訟至法院,要求追究承運人的責任。法院判決承運人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問題在于,承運人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嗎?當前,敢于無單放貨的企業通常是這樣的:皮包公司或者遠在海外;想讓其承擔責任,不易!

無單放貨是怎么產生的?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該種貿易方式下通常產生兩套提單:船東單和貨代單。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單;國內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甚至得不到提單),發貨人、收貨人通常顯示的是賣家和買家。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后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于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將貨物時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那么發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可以認定為廢紙。

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談談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FOB的風險還在于,如果指定貨代不能直接訂艙,而通過其他專業航線貨代訂艙,那么對于運輸中物權并沒有真正的控制權,導致了如果運輸出現問題,無法及時解決。

賣方可能會說,這個FOB貨,運輸不是我們負責,與我們無關,我不需要操心。恰恰這個觀點有些問題,因為當貨物運輸線路是個多選題,當運輸時間延長,增加的是廠家資金流轉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樣到南美,有的船要開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時間就夠了(具體船公司我就不說了,廠家訂艙的時候記得詢問航程,這個很重要),這將延遲向客戶收款的時間。收貨人有時為了降低運輸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較長的船運輸,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也有部分廠家因為倉儲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時間較長的船,可以降低倉儲費用。如果貨值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貨值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將導致匯率問題的不確定,我想廠家都有很深的體會吧,現在的匯率,一天一變,匯損問題,我們要注意。

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

1. 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2. 提高定金比例,減少客戶反水概率。當貨運方式拗不過客戶的時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線,寧可少賺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著虧本的風險。

3. 在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好貨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個,如果承運人及提單沒有在中國交通部備案,那就得小心了。(備案的提單及承運人是需要交納保證金的,這使得提單相對安全。)如果買家非要偏執于自己意見,賣家就要考慮風險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堅持使用船公司提單,盡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貨代以及其簽發的提單。同時貨主應要求我國的貨代在代理境外貨代辦理裝運港手續時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的貨物在達到目的港后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的情況,才能有依據進行索賠。

4. 在FOB出口情況下,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由發貨人來委托貨代或無船承運人來向船公司訂艙,不能把訂艙的權利交給買方,因為訂艙和交貨的義務是統一的。提單中的托運人(shipper)欄內必須填寫發貨人(賣方)的名稱。發貨人掌握了委托訂艙權,也就掌握了貨物的控制權。如果買方的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托運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買方資信,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的為好。

5. 使用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指示提單也是可取的,這樣可以讓銀行緊緊控制貨物權,防止無單放貨的風險。

6. 投中信保,對沖風險。投之前了解下他們不保的國家和地區以及黑名單客戶,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賠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發生無單放貨,賣方怎么辦?

我的意見是除了找中信保,別的都很渺茫。網上給出的建議包括找大使館,打國際官司,各種加黑名單,找收賬公司,且不說客戶是不是職業詐騙,會不會狡兔三窟有好幾家公司,有沒有黑道背景,對這些威脅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進張羅難免勞民傷財、心力交瘁,接下來的生意都不用做了。

物權才是外貿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頭討價還價而掉進了別人設好的陷阱。還是那句話,事后補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國際貿易中的FOB價,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相關對貿易術語的慣例也很多,但現在用的比較多的是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下面介紹的也是《2000年通則》里的FOB和CIF術語。每個慣例都是不同的,所以這里一定要強調一下是《2000年通則》。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術語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

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采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并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并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買粉絲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采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

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

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后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

變形。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

訂合同時,如賣方不愿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

擔裝貨費,至于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于買方租船時采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后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于以后

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于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

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

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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