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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征(簡述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06:47:37【】5人已围观

简介我想問一下,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您好!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

我想問一下,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

您好!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采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并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于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并未包括投資于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采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后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采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并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謝謝閱讀!

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西方法律制度基本特征是: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上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法律由議會制定,行政機構在法律規定框架內行使行政權,法院根據法律獨立掌握司法權。在法律內容上注重保護個人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 

西方法律的主要體現:

1、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全部法律的總稱。它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吸收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了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德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大陸法系。

2、日耳曼法。

日爾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總稱。被當時的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爾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后在西歐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法國、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內容,而英國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3、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形成于基督教與教會產生和演變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與主教“二元化”的管轄原則,但是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鼎盛階段(公元10~14世紀):

這個時期的教會法在法蘭克帝國的解體和東西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至鼎盛。

衰落時期(15世紀以后):

隨著15世紀科學與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教會勢力日趨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保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各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4、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古代商事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確實存在著有關商事方面的法律規范。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于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產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種自治法。這種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近現代商法:

近現代商法包括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社會主義商法體系這三個體系。 

西方立法制度的優勢:

1、分權制衡原則是立法體制建立的基石。

目的是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部門手中,防止出現專制或獨裁,便各政府部門向不同的利益團體負責,使政府反映各種不同的利益,從而導致利益之間的妥協和平衡。為了特別防止立法機關的專權,制約立法機關凌駕于其他機關之上,對其立法權采取了有效的制約手段,即總統可對國會的立法行使“有限否決權”,聯邦法院可對國會的立法行使“違憲審查權”。

這樣可以便國會在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雙重制約下依法行使立法權。同樣,州立法機關在州行政機關和州司法機關的雙重制約下行使立法權。這種建立于制衡原則上的立法體制是保證良性運作的基礎。

2、有限的立法權。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是聯邦的立法機關,州議會是各州的立法機關。無論是國會還是州議會,他們所享有的立法權都是有限的,只能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立法。

而且,國會和州議會的有限立法權還要受到來自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雙重制約,即“有限否決權”與“違憲審查”。這種對立法機關的制約主要保證其在有限的立法權限內認真履行職能,防止專制,確保立法質量。

簡述極地的法律制度

簡述極地的法律制度如下:

(1)南極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用軍事目的。

(2)各國在南極洲享有科學考察的自由,并可在考察中展開合作。

(3)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

(4)締約各方有權派觀察員在任何時間進入南極任何地區進行視察。

(5)建立締約國協商會議制度。

目前確立外層空間法的最重拿搏要的公約是外層空間條約并于1966年底通過外層空間憲章。外空的利用應為全人類謀利益,外空和天體供一切國家在平等基礎上自由探測和利用。任何國家不得將外空和天體據為己有,探測和利用外空應遵守國際法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禁止將載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人造衛星或航天器放置在地球衛星軌道和外層空間。

發射國對射入外空的物體及其所載的人員具有管轄權和控制權。對緊急降落的宇航員應給以一切可能的協助,盡力予以營救和送回發射國。發現的外空物體應予歸還。發射國為其外空物體對地面上或對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的絕對責任。

發射國在切實可行范圍內將所發射的外空物體和有關情報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各國探測和利用外層空間應進行合作和互助,在外空進行活動時,應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從事外層空間活動應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和使地球環境發生消孝祥不利的變化。

月球和其他天體應限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種軍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體及其自然資源為人類共同財產。公平分配這些資源帶來的利益并對發展中國家和對探索作出貢獻的國家給予特殊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

外層空間法律地位的內容包括:

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體是全人類的開發范圍,各國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應遵守國際法和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

2、各國不得對外空主張主權或權利,也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3、探索和利用外空應為和平目的;

4、天體慎行及其資源屬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待到可以開發資源時要建立國際制度。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有(A)

①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上,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②在法律內容上,注重保護個人權利

③在司法實踐中,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④本質上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 D. ②③④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從習慣法到《十二銅表法》,成文法的形成;從公民法到萬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羅馬法體系的完成;古希臘法,日耳曼法。從這些法律的大致內容中,我們可以窺見西方經濟的發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階層主義的蔓延。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為兩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它們的主要區別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國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點是“遵循先例”,故又稱為判例法。英國法又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大類,這些法律條例是如何制定出來的,頗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過程如下:每隔一定時間,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們到各地巡回判案,他們主要的判案依據是當地人的習慣法和地方習俗,只要這些習慣法與國王的立法不相抵觸的,便被作為判案依據。

法官們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匯集到當時的最高法院開個總結會,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來進行討論。大家都認可的判例,將確定為法律。通行于全國。

簡述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答案】:⑴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①調整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中各主體之間的各種關系

②調整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③調整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的各種關系

④調整和規范社會保障項目及待遇標準

⑤調整因執行社會保障政策而引起的爭議⑥調整社會保障運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

⑵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主體和客體①主體

包括:國家(政府);社會保障實施機構;用人單位;社會成員、勞動者(及其家庭)

①客體

指社會保障項目和范圍內的各種物質利益和自然人

⑶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①國家(政府)

享有決策、規劃、監督和制裁的權利,同時承擔著保護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提供應有的管理和服務及接受監督的義務

②社會保障實施機構

依法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具體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用及待遇的支付,提供買粉絲和服務,接受監督

③用人單位

義務是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要求社會保障機構提供社會保障政策買粉絲,就與本單位有關的社會保障爭議提出仲裁或訴訟,監督社會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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